法院判决为何未能完全抹去少年心头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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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14日,重庆一名初二学生扶起摔倒的老太,但老人及其子女称其是肇事者,起诉并要求其父母赔偿。一审时多人证明少年清白,法院驳回老人诉讼请求,老人不服上诉。二审开庭这天,老人撤诉。该少年变得沉默寡言,他哭问父母“你们不是说要助人为乐吗?”。
(《重庆晚报》2010年10月14日)
尽管少年及其父母最终胜诉了,但显然,压在少年心头的心理阴影还没有完全抹去。“你们不是说要助人为乐吗?”与其说这是少年对父母的哭问,更不如说这是一名刚涉人世的少年对世界的诘问。
面对少年那清澈无邪的眼神,面对少年那令人心颤的诘问,每一名有良心的公民都不会无动于衷。其实,少年的困惑正是当前大多数人的困惑,少年的诘问正是相信正义者的心声。
让人感到欣慰的是,在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把关口,作为矛盾纠纷的最终裁决者,法院的裁决无疑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它不仅能够定纷止争,更能够传达出鲜明的价值导向,引导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通过一起起具体的案例来影响社会,其价值无疑要大大高于个案的解决。当然,在当今的社会氛围下,我们还不能够完全指望法院的裁决能够起到如此大的作用。常言道“从善如登,从恶如崩”,一个判决远远不能够达到扭转社会风气的神奇功效,正如一个判决不能够完全抹去少年心头的阴影一样。
我们在指责个别人员社会道德败坏、诚实信守沦丧的同时,更应当反思的是为何法院的判决还是未能完全抹去少年的心头阴影。除了社会成员个性的差异之外,是不是还存在着制度性的缺陷?至少,如何来改进法院的裁判,让司法裁判的引领作用更加明显有效?
具体到个案来讲,重庆法院的判决无可指责,胜诉的结果让少年及其家人讨得了“说法”,洗清了身上的冤屈。承办法官的建议,对于如何在见义勇为之时有效地保护好自身的权益,也有启发意义。但如果法律能够更加完善,如果法院工作更加到位,无疑将最大限度地澄清事实,在弘扬社会正义方面起到更好的作用。
笔者以为,法院的裁判说理可以更加旗帜鲜明,既然认定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撞倒了原告”,那么被告少年的救助行为就应当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行为,是应该得到褒奖的行为。裁判文书不但应予以肯定,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二审法院也不应该同意原告的撤诉请求。撤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否准许,应由法院决定。显然,在这样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中,对于原告(上诉人)的撤诉申请应抱审慎的态度。事实上,在二审过程中,原告还是像一审一样没有找到相关的证据,但被告却有现场目击者予以作证。正义市民勇于出庭作证,应当是本案的关键,也是社会良知并未完全泯灭的显现,二审法院应当珍视这一点。因此,对于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能轻易地予以准许,而是应当继续开庭,裁判文书的说理理由也不再是“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而是“有证据证明被告没有撞倒原告”,这不仅仅是文字上的差异,而是对善行最好的肯定。
当然,对恶意诉讼的惩戒也不可或缺。本案中,原告诉讼的恶意十分明显,不仅给被告及其家人的应诉带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损失,还给被告一方精神带来严重的损害,而原告一方几乎不需要多少诉讼成本。因此,对于明显的恶意诉讼,法律不该沉默,而是应当给予必要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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