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长达半年,难言出于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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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摩托车噪音,广东省珠海市湾仔连屏村居民林某便与杨某发生口角,从而引发两家人斗殴,共致两邻舍5人受伤。事后,两家人打起了2年索偿官司。经长达半年的调解,两“冤家”终于在湾仔司法所签订了调解协议。(《珠江晚报》2010年11月3日)
一起矛盾激化的邻里纠纷经过多部门的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一想到这起案件发生至今已近两年,调解过程长达半年,又实在难言欣喜。虽然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和解的协议,并且保证不再因此事互相追究责任,但接受调解是不是出于他们的真心?他们之间的矛盾是不是真的已经消除?对此,实在不容乐观。
尽管这是一起由琐事引发的纠纷,并没有原则性的分歧,但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导致矛盾激化,最终双方都希望讨一个“说法”,所以闹上了法庭。面对当事人的诉求,法庭的最佳做法是通过审理及时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并依法作出裁判。
当然,法庭在处理纠纷中也离不开调解,因为调解能够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用调解方式来处理民事纠纷,已经成为当前法院的首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是无可置疑的。
我们强调调解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调解是处理案件的惟一方式。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非调不可”有抬头的倾向。为了偏面追求调解率,有的采取了强制调解的方式,对当事人并不愿意调解的案件强制进行调解,违背了自愿调解原则;有的采取了拖延战术,对案件久久不判,让当事人无可奈何地接受调解;还有的怕裁判后引发上诉、上访,采取“和稀泥”式的调解。凡此种种,已经将调解带上了歧途。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姜兴长等专家学者已有警觉,在前不久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他们提出了不盲目追求调解率的建议,可谓切中肯棨。
重视调解,不惟调解,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应当成为当前审判工作的指导原则。其实,有些案件的当事人需要的就是一个权威的判决。一般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的审限也就是三个月,应该在三个月内审结的案件就不应当拖上半年。就上述案件来讲,如果法院及时作出判决,而不是用半年时间来调解,效果可能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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