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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再调解”让法律蒙羞
(2010-11-01 16:18:16)
“生效判决再调解”让法律蒙羞
http://1873.img.pp.sohu.com.cn/images/blog/2010/11/1/16/17/u49189588_12cbcd0a6aag213.jpg
山西大同南郊法院曾判令矿主赔偿昔日的煤矿矿工、如今的二期尘肺病患者钟光伟49万余元,但矿主不愿履行判决。在10月28日的山西大同南郊法院执行听证会上,在法院调解下,钟光伟同意接受27万元的赔偿。
(《京华时报》2010年10月31日)
从表面上看,钟光伟是自愿接受法院调解的,把应该得到的赔偿款从49万降到27万元。但事实上,在“自愿接受”的背后,是钟光伟的心酸、无奈、失望和屈辱,因为他实在太需要这笔救命钱了,为了保住自己的性命,他忍痛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
其实,被刺痛的不仅仅是钟光伟和他的家人,还有公众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我们知道,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如果承担义务一方不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钟光伟在历经了仲裁、诉讼之后,终于讨得了一个说法,原以为能够“柳暗花明”,不料在强制执行阶段再一次陷入“山重水复”的困境。
而造成这一困境的,仅仅是被执行人不愿意履行判决。不愿意履行判决就可以不履行判决,这本身就是一个笑话,是对法律的极大漠视,这样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却不料,非但没有受到惩处,反而成了与法律讨价还价的筹码,成了再次欺压矿工的工具。尽管煤矿在执行阶段已经关闭,有关设备已经抵押,但并不是说该矿已经没有任何赔偿的能力。事实也表明,该矿的矿主并不是一无所有,而只是想乘人之危少付一点赔偿款而已。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组织召开听证会,这对于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推行执行公开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但听证的重点应该放在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上,而不是放在调解上。从报道看,法院并没有穷尽执行措施,没有对煤矿现有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恶意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更没有对拒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处以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在此之前就组织调解就有强制调解之嫌。
确实,调解能够最大限度地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在法院强制执行阶段组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实现执行和解,也是可取的方法。但所谓的执行和解,必须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实的“自愿”,而不是像钟光伟那样的“被自愿”。
“被自愿”的后果是让受害方的权益再一次受到伤害,让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荡然无存,更不可能达到案结事了的理想结局。其实,像这样涉及民生的案例,法院应当穷尽执行措施,让赔偿款足额到位,这才能彰显法律的权威。即使暂时不能完全执结,也应当中止执行,等待被执行人有能力之后再恢复执行,有条件的还要给予执行救助,以解当事人的燃眉之急。
所以,从法院上述的执行过程来看,不能说其有违反程序之处,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更不能指责执行法院与被执行人同流合污,有不正当交易的嫌疑。但显然,法院的处理并不妥当,“生效判决再调解”不仅是对不法行为的纵容,更是对神圣法律的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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