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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委会会议不宜向媒体开放

(2009-04-15 11: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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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审委会会议不宜向媒体开放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法院制订出台了《关于审判委员会会议接受新闻媒体监督的规定(试行)》,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可以邀请新闻记者报道审判委员会会议情况。报道称,隆德法院此举是“打开法院最神秘的一扇窗”。(《法制日报》2009414日)

审判委员会是决定案件处理的最高审判组织,它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审判委员会的设置是我国审判权行使中的一大特色。审判委员会在发挥集体决策的作用,在避免错案、冤案的发生,提高办案质量确实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审判委员会工作尚存在许多弊端和不足,如在“回避制度”,“判者不审、审者不判”,“审判委员会行政化”等方面亟待改革完善。审委会制度存废之争,早已成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公开讨论的话题。隆德法院审委会会议向媒体公开的举措,应当也是推行审务公开、实行“阳光审判”的尝试,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把公开的突破口放在向媒体开放上,笔者认为极其不妥。

首先,媒体监督并不具有比其他监督更高的公信力。媒体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较高的公信力,也是群众认可并普遍接受的主要监督渠道。但显然,媒体的监督也有着偏面性,最公正的媒体也有自己的立场,更何况媒体同样受到专业知识等方面不足的影响,他们在判断案件审理是否公正等方面的水平并不天然高于法官。当然,媒体的监督有利于堵塞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漏洞,但目前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方式并不稀缺,媒体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也不是非得以参加审委会会议为最佳。法院不能为了自证清白,连起码的自尊也抛弃了吧?

其次,审委会会议向媒体开放无法保证审判秘密的安全。在宣判之前案件的裁决结果属于审判秘密,任何人包括承办法官都不得向外泄漏,这是常识性的规定。虽然隆德法院的《规定》要求“记者的报道不得向当事人或社会公开或透露审委会成员的个人意见,在案件宣判前,不得向社会公开或透露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决议”。但这样的规定能有多大的约束力?怎么能够保证不泄露审判秘密?而审判秘密一旦泄露,轻者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重者可能引发上访等不稳定因素,这样的后果不可不防。

再次,从《规定》的内容来看,也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记者采访的材料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核才能刊发,也就是说监督的内容必须要经过被监督对象的许可才能“出世”,这样的监督除了讲好话外还能有什么实质性的内容。

笔者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确实是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但在该制度还无法取消的前提下应当逐步推进。比如说,可以减少讨论案件的数量,让法官真正独立办案,审判委员会的精力主要放在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上,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现行审委会制度的弊端。像隆德法院,判决案件的25%都需要审委会讨论,既浪费了大量的精力,又把承办法官架空了,这样做,群众不满的矛头肯定会对向“神秘的”审委会。依笔者之见,少讨论或不讨论具体的案件,把审判权还给承办法官,效果远比审委会会议向媒体开放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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