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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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茂业百货杀人案杨诗雅邹鸿成死刑杂谈 |
分类: 岁月留痕 |
商场内残杀女同学 邹鸿成一审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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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鸿成案宣判现场。(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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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轰动一时的茂业百货杀人案的主犯19岁的邹鸿成被宣判死刑。
本报记者 何熠 摄
听到“死刑”法庭格外安静
法院认定他曾强奸老师
凶手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受害者家人至今未提索赔
法院阐释
庭审争议焦点
没有证据证明
凶手和死者是恋人
受害人身上百余伤
凶手情节恶劣
患强迫症是事实
但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版文/本报记者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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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商场命案凶手一审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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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凶手和被害人非恋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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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0-20 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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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外男生求爱不成商场砍杀女同学》追踪 昨日上午十点,市一中院在大法庭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7·13江北商场杀人案”(本报曾进行报道)公开宣判。法院认定邹鸿成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罪名成立,遂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邹鸿成死刑。宣判结束,记者从邹鸿成律师处了解到,邹鸿成明确表示要上诉。 上百人旁听公开宣判 昨日上午9点,离邹鸿成杀人案开庭宣判还有一小时,记者注意到,已经有很多市民陆续来到法院,他们中有的是被告人亲属,还有被害者亲属,以及一些关注案件进展的市民。为了确保案件在宣判时顺利进行,法院不仅对旁听者进行了安检,还要求旁听者将随身携带的包和手机等物品寄存。截至案件开庭时,赶来旁听该案的有上百人。 “犯罪情节极其恶劣” 法院认为,邹鸿成持刀故意杀害杨诗雅,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邹鸿成在另一起案件中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邹鸿成故意杀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遂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邹鸿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邹鸿成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对邹鸿成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邹鸿成提出要上诉 案件宣判结束,法庭现场一片寂静,邹鸿成没有当庭发表对判决的意见。记者注意到,当法警押着邹鸿成离开法庭时,他头都没回。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上了邹鸿成的辩护律师,他称宣判结束后,他见过邹鸿成。邹鸿成明确表示要上诉。邹鸿成认为强奸罪名不应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过重。邹鸿成的辩护律师称,随后将向法院提交上诉状。 “两个年轻人都可惜了” 邹鸿成案件一审开庭审理后,大渝网曾以“你觉得男子该判死刑不?”为题进行了网络调查。昨天,记者看到,有31033人参加了该项调查,其中有27633名网友认为,邹鸿成太残忍了,应该判极刑。而1466名网友认为,邹鸿成犯下这么严重的过错,也许是一时气愤,应放他一条生路。另外,还有1934名网友仍选择了:“我等待看法院的判决”。 昨天,邹鸿成故意杀人案的宣判结果在网上发布后,网友纷纷发表意见,有的说这两个年轻人都可惜了,也有的称这样的判决大快人心。 案情回放 邹鸿成,曾用名陈任正,19岁,四川外语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家住南岸区。2008年10月,邹鸿成与杨诗雅通过网络相识后,开始追求杨诗雅,被拒绝。7月13日,邹鸿成在位于江北区观音桥的某百货商场某皮具专柜处,按约定与杨诗雅见面,持随身携带的刀具朝杨诗雅猛砍、猛刺数十刀,杨诗雅当场死亡。 另外,去年3月22日上午,邹鸿成还在其位于南岸的家中,强行与前来为其补习功课的女性家庭教师发生性关系。 焦点释疑 法院一审判决澄清本案三大疑点 10月13日该案一审开庭审理时,嫌疑人邹鸿成的代理律师曾提出:邹鸿成与被害人是在谈恋爱,邹鸿成患有精神疾病,另一案中的女家教属于自愿与邹鸿成发生性关系并未被强奸。上述3个说法成为当天庭审的焦点,备受关注。昨天公布的一审判决,对上述3个说法进行了解答。 释疑一 两人没有谈恋爱 昨天在宣判时,记者注意到,邹鸿成的律师一审开庭时提出两人是在谈恋爱(举示了邹鸿成与杨诗雅一起时的3张照片)、并辩解称邹鸿成属激情犯罪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6月,他是因追求杨诗雅未果,遂起意报复杨诗雅。 释疑二 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邹鸿成的代理律师当天在法庭上称,邹鸿成从初中开始就患有强迫症,属于精神类疾病,法庭应在量刑上酌情考虑。公诉人指出,邹鸿成患有强迫症属实,但司法鉴定结论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院采信了该鉴定结论。 释疑三 女家教被迫“配合” 邹鸿成辩称,他与女家教发生性关系,没有使用暴力手段,而是利用甜言蜜语让对方就范。其代理律师称,在这个过程中女家教是有配合行为的,主要表现为她自己脱了衣裤,躺上床后,邹鸿成曾跑到其父母卧室寻找安全套,这个过程长达七八分钟,她没有呼救,也没有逃跑。 公诉人指出,被害人逃出邹家后立即将自己的遭遇告诉了男朋友,并报警。从被害人报警的时间上看,不存在“配合”之说,被害人是在遭到被告恐吓之后,被迫无奈接受,以求得尽快脱身。法院采信了公诉人的意见。 本组稿件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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