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本地报纸上一则新闻引起了我的注意:我市首个古镇保护的政府规章——《重庆市磁器口古镇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征求市民意见。磁器口是我老家,从小学到高中,我都是在那儿长大的,现母亲、两个弟弟都还住在那儿,可以说磁器口的山山水水、一草一木我都太熟悉不过了。政府出台法规要对磁器口进行保护,呵呵,一种自豪感油然而生。急忙去政府网站,对(征求意见稿)来了个先睹为快。
(征求意见稿)分为五章二十五条,洋洋洒洒,对磁器口的规划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方面面都作了规定,例如:古镇核心区内建筑物的产权人应当与管委会签订古镇建筑物保护协议,履行保护义务;房屋的维修、改造、排危,应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管委会确认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并由有古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完工后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核心区外的古镇风貌建筑物参照以上程序进行管理和保护;古镇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建物应与街区风貌相协调;核心区、控制区内商业网点的装修应与街区风貌相协调,其装修方案征求管委会意见后,按规定进行装修等等。
看来看去,原来这个管理办法只要求当地老百姓尽保护义务,却没有提到他们应有的权利,没考虑当地老百姓的利益。我母亲房屋虽然不在街边,但因位置高,很远都能看到,应该在管理范围内吧,几年前有关部门就已经对房屋外侧的墙壁和窗户进行了一番打扮,如同在衬衣外面套了一件长衫,让它古色古香起来。不过因在原本明亮的大玻璃窗上装了许多小木格,使采光受到影响。但我父母他们都顾全大局,为了磁器口的发展并未对有关部门提出补偿之类的要求。这次市府的管理办法,把对磁器口的保护管理提到了法规的高度,这是好事,当地的老百姓为了家乡的发展作出一些牺牲也是应该的。但我们的政府在出台这样一个法规是不是考虑应更周全一点,也应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关系考虑一下当地老百姓利益。如对房屋改造时对房屋产权人造成的损失给以一定的补偿等。物权法就要出台了,私人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一样神圣不可侵犯。但愿这个管理办法不要和即将出台的物权法撞了车。
对!趁现在还在征求意见赶快去把这条意见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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