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环保局行政处罚的异议
5月16日上午,我驾驶公司的皮卡车,经湖东路时,被厦门环保局临时尾气检测点进行临时的尾气检测,结果不达标,当场被处于2000元的罚款。
对此,我有以下几点异议:
1、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检测合格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标志,市公安机关交管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但是,我司皮卡车是厦门的牌照,每年都有进行年检并通过。年检时,并未告之尾气不达标,不能在厦门岛内通行的原因。而且也按规定领取了环保标志,因是柴油车,领的是黄色环保标志。领取环保标志时,只告知在早晚时段,不能在仙岳路和成功大道主干道上行驶,也并未告知因尾气排放原因不能在岛内通行。
请问,如果我司皮卡车检测不合格,不能在岛内行驶,为何年检时可以通过并核发给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如果尾气排放不达标,为何我司皮卡车能够正常领取环保标志!
2、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和道路交通流量具体情况,可以对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禁止通行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限制、禁止通行的路段、区域设置相关限制、禁止通行标志。
但是,在湖东路段,并没有对黄标车设置相关限制、禁止通行标志。目前在岛内的一些路段,只是设置了一些关于黄标车在特定时间(早晚高峰)、特定路段(仙岳路和成功大道主干道)的相关限制、禁止通行标志。
3、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不符合标准,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规定中只是说明处于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并未包含二千元,为何我司皮卡车第一次抽测就被处于2000元的罚款!请问,罚款金额大小的依据是什么?
请厦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于解释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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