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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研究-sosme(下)

(2010-08-26 1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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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发行人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发行人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发行人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并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要求在香港市场予以公布(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对可转债投资者而言这是避免股价波动伤害的另一重保护,对可转债投资人是非常有利的,虽然程序比较复杂也具有很多不确定性,但可转债投资人不必为此额外负担代价)

 

 

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06%(含当期利息)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发行人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130%),发行人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任一计息年度发行人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A股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A股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发行人董事会有权决定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为满足可转债纳入附属资本的要求,上述有条件赎回权利的行使应以取得中国银监会的批准为前提条件.

(由于赎回条款的存在转债投资者向上赢利的空间就被限定在当期转股价格的130%(130%),这就意味着可转换债券投资者的最大收益空间就是此时的转股价格的130%(130%)而不能随着股票价格的不断上涨而获得更大的收益,投资人必须做出转股或抛售的决定,这让投资人面临再投资的风险,我个人认为这是投资可转债最大的风险或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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