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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需要管天津父亲弃婴吗?

(2010-02-06 22:26:55)
标签:

天津

婴儿

弃婴

法律

父亲

杂谈

分类: 有限良心

看了天津父亲放弃治疗患重病女婴的报道,感觉很气愤。首先当然是对该父亲气愤,这不用解释;其次是对中国有关法律和有关部门气愤,因为这种事放在国外很容易解决,政府或执法机构不仅会强行进行治疗,也会惩办该父亲,而在中国则似乎没法律也没机构管。在中国,不干涉别人家内政似乎是天经地义的原则,近年来将家庭成员打死打成重伤好像有人管了,但是只要不严重到这个程度还是没人管也没有法律支持管。中国有句老话叫“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不干涉主义的老话至今通行。


气愤之后,仔细想了一下,就又在某种程度上理解了中国法律,因为如果中国法律实行象美国法律那样的干涉主义,其实可能是弊大于利的。这道理类似于美国警察被法律授予更多的开枪的权力,而中国警察则少得多。原因在于制度不同,另外还有执法者的普遍素质和平均腐败程度的较大差异。也就是说,如果中国法律授予有关部门干涉家庭事务的权利,在目前的缺乏民主和监督的体制下,在目前有关部门人员的普遍素质和平均腐败程度条件下,好处是天津被弃婴儿可以得到救治,坏处是会发生很多乱干涉的案例,甚至可以很容易做出买通有关人员闯进家里随意行事的事情。所以综合来看,干涉主义在中国是弊大于利的。清官尚且难断家务事,贪官就更不要说了。


说到这里,有人可能会反对,说中国法律并不是不干涉主义。比如说中国法律也规定了天津弃婴这种情况是可以剥夺该父亲监护权的,只不过有关部门不作为罢了。另外不是还有一些警察闯进家里干涉夫妻看黄碟的案例吗?简直是过分干涉了。其实,这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有关部门作为或不作为的利益问题。干涉看黄碟可以罚款创收,干涉弃婴不但没有收入,还要贴钱给孩子看病管吃管喝管营养,利益差异的巨大完全可以解释行为差异的巨大。


话说回来,在现行体制和目前条件下,对天津弃婴就没有制度性的办法了吗?其实也有,但是需要巨大的社会成本,例如使用听证会。需要真的听证会而不是伪听证会,即排除卖医疗服务的卖奶粉的收罚款的等利益人参加,公开公正的讨论表决是否采取干涉行动。显然,成本巨大。虽然说生命是无价的,但是社会能承担多少这样无价的成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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