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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与量

(2025-03-22 10: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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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与量

形式逻辑

辩证法

任何具体的事物,都是既有质也有量,是质与量的统一体。但在语言表达上,质与量却是可以分开的,比如说红色、善良、聪明,等等。一般的表达中,量总是跟在质的后面,如果只说量不说质,别人就听不懂你在说什么,比如“一只”、“一个”、“三斤”等等。
我们在语言表达上经常说质不说量,其结果就是说不清楚一个东西,从而产生辩论,形成诡辩。比如说关于“人之初性本善还是性本恶”的问题,讨论了几千年也没有一个定论。人本就是一个抽象,现实中都是具体的人,人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讨论一个抽象的人的性本恶还是性本善,本就是一个笑话,一个概念哪来的性本恶性本善?可以说善也可以说恶,反正都是文字游戏,怎么说都有道理,都有证据。如果回到某个具体的人,比如张三李四,到底是性本善还是性本恶,那么问题就会简单得多,至少可以基于一些具体得事实具备谈话的基础。
形式逻辑是对的,辩证法也是对的,但是形式逻辑只有在其前提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才是对的,而辩证法,如果脱离了对具体条件的考察,就会变成诡辩论——纯粹的思维游戏。比如质变和量变之间的关系,质变都是建立在量变达到一定的程度,突破维持现有状态的外部条件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如果不持续进行量的积累,就不会有质变的发生,质变和量变之间其实是一个自然的过渡。但是,用概念来表达,“质变”和“量变”就成了两个毫不相关相互独立的东西。但是,我们应该明白,这两个概念的现实起源是什么,要明白这两个概念的适用范围,超出范围的使用,就成了纯粹的文字游戏。
任何一个组织,从最初的平面独立的个体,组织成一个分层结构,就要求用统一的理念和文化凝聚组织中的个体。组织中的每一个人,每一个部分,都不再是独立的存在,而是作为组织的一部分而存在。这样,上级就会发号司令,全体组织成员就要一切行动听指挥。这时,如果上级的指令,只说质而不提量,只说原则和辩证法,只提具体要求,而不提供符合逻辑的可操作的实施路径,那么,那些看似正确的道理,就会遭遇现实困境,逼得下级无所适从。一个有效的组织,一定具备把理念变为现实的有效路径,并且存在现实与决策互动调整的通道,从而形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良性循环,最终体现在组织的战斗力上,创造出现实的预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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