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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中“龙凤”纹饰规定的校正

(2010-07-21 12:49:27)
标签:

元史

服色

诸色人等

怯薛

龙凤文

杂谈

分类: 中国元代瓷器
《元史》卷一○五《刑法志四·禁令》(2680页):

诸章服,惟蒙古人及宿卫之士,不许服龙凤文,余并不禁。谓龙,五爪二角者。

此条详见《元典章》卷二九《礼部二·礼制二·服色·贵贱服色等第》:

  延祐二年二月,钦奉圣旨,谕内外百官大小官吏军民诸色人等:“朕临宝御,励志俭勤,思与普天同臻至治。……命中书省立定服色等第于后:
  一,蒙古人不在禁限,及见当怯薛诸色人等不在禁限。惟不许服龙凤文(原注:龙谓五爪二角者)。……”

《通制条格》卷九《衣服·服色》、《元史》卷七八《舆服志一》都有相同的记载。这条材料讲得很明白,所定服色等地,是针对汉族等被统治民族成员和一般官员的,蒙古人和怯薛成员(亦即“宿卫之士”)不受有关规定限制。但所谓“不在禁限”有一个补充规定,即“惟不许服龙凤文”。《元史·刑法志》改写不当,给人的印象是只有蒙古人和宿卫之士不许服龙凤文,其他人都可以服龙凤文,大谬。校正时只要将“惟”字的位置改动一下即可:“蒙古人及宿卫之士,惟不许服龙凤文,余并不禁。”张帆 载《文史》2003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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