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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23比0全胜为民族品牌危机止血

(2009-05-08 11:13:42)
标签:

娃哈哈

达能

宗庆后

司马平邦

财经

分类: 白话:全是大实话

娃哈哈23比0全胜,为民族品牌危机止血

司马平邦

前两天刚刚写了一篇《朝日升位青啤二东家刃出“民族品牌”新血》,昨天就从河南传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了法国达能集团两家子公司米恩、范思汀起诉杭州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的诉讼请求。

2009年4月10日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这个二审判决,让娃哈哈在历时3年之久的的达娃纠纷法律战中,以23比0的绝对优势于国内诉讼中战胜达能。有评论亦认为,随着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结果日益临近,河南高院的不利判决让法国达能面临的压力陡增。

我在上一篇博客中曾写道:

(朝日升位青啤二东家事件)也引导我们对“民族品牌”这4个字的内容产生新的联想,在未来,可能只有那些适应全球化市场的“民族品牌”才可以保全……

娃哈哈与达能的23场官司或者为这句话做出一个比较合适的注脚。

从2006年开始,法国达能集团多次向中外法院对曾经的合资伙伴娃哈哈集团及其董事长宗庆后个人入秉投诉状,河南案只是其中一例。这些纠纷已经成为全球化竞争背景下、中国民族品牌艰难生存与发展的一种鉴证——即使没有现在23比0的全胜纪录,达娃之争的示范意义也是相当重要的。

从2007年9月,米恩、范思汀以宗庆后私设4家非合资公司、与达娃合资公司(注:新乡食品公司、新乡方便食品公司)构成同业竞争为由起诉宗庆后,要求确认宗庆后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对合资公司进行赔偿,并要求宗庆后辞去有关非合资公司董事及董事长的职务。

2008年8月16日、11月7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2007)新民三初字第073号、074号],驳回米恩、范思汀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合资公司董事会对宗庆后经营涉案4家非合资公司是知晓并同意的,非合资公司没有与合资公司形成竞争关系,宗庆后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属于合资公司的商业机会来发展非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没有因此遭受损失,所以宗庆后没有违反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原告不服,向更高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9年1月16日、2月12日,河南高院分别对米恩、范思汀的上诉进行了公开审理。4月10日,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两份编号为(2008)豫法民三终字第80号、(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9号的判决书中,河南高院确认了如下事实:

达能起诉理由1:合资公司董事会从未同意宗庆后经营非合资公司。

法院判定:合资公司董事会事实上知晓并同意宗庆后经营非合资公司。

达能起诉理由2:非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形成竞争关系,损害其利益。

法院判定:非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未形成竞争关系和损害其利益。

达能起诉理由3:宗庆后违反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法院判定:宗庆后未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因此,河南高院认为米恩、范斯汀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实,旷日持久的达娃之争,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不是所谓保护或者破坏中国民族品牌的定义所能完全涵盖的,多达23宗的诉讼长程,让达娃之争被置于极其充分的全球化法律背景下,是法制对商业竞争的良性与否的全景式筛选。从娃哈哈的角度,也可以说是彻底经历了一次真正“国际化”的劣性法律诉讼环境的洗礼和折磨。

纠纷发生以来,达能采取的是一种“一案多诉”的策略,即其与娃哈哈的纠纷只有一个,但为了制造气氛、对娃哈哈进行打压,它除了根据合同约定在斯德哥尔摩提起仲裁之外,还在中国国内、美国、英属维尔京群岛对宗庆后及其家人、甚至是与达能毫无关系的非合资公司的境外股东提起诉讼,甚至不惜采取欺骗手段误导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院,在被告不在场的情况下单方作出冻结令和接管令(最终被法院在查清事实真相后判决撤销)。

迄今为止,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在境外,所有23个判决都认定娃哈哈胜诉,而河南案的判决为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会影响到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

但愿娃哈哈在长达3年的“为民族品牌止血”的应诉和诉讼过程,能为今后中国企业加入全球化竞争着实留下可贵的参考;当然也希望娃哈哈这长达3年的“流血”经历也能把切实的疼痛传给那些雄心勃勃的中国企业,多做预防,以少走弯路少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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