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凭什么比业委会更不诿责?
(2008-12-30 17:4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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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凭什么比业委会更不诿责?
司马平邦
北京市建委12月22日正式发布《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是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而制定,该规则因首次赋予街道以执行权——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规,街道办事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而把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现实存在的诿责问题被正式推向前台。
这个规定把政府的行政权力又一次不得不渗进公民自我管理体系中,或者这又是现实版的中国式公民自治的一个典型例证。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住宅小区管理中的各司其职,之前的有关法律法规其实已经明明白白,但在许多具体小区事务的执行中,业主大会和业委会被证明都不能圆满履行职责,尤其是因监督缺位导致许多业委会乱来的事情频繁出现,让人们对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构成的小区自治双支柱有所失望,现在居委会被“派进”这个体系里,虽然它可能达到对业委会的进一步监督,但这从实质上并没有改良业委会作为公民自治机构的自治机能,更看似没有更大程度地发挥出业主大会对住宅业主利益的代表权。
但我倒没觉得强化居委会的执行权会将原来业委会和业主大会的双方矛盾放大到三方矛盾,而是担心现实中继续不断出现的业主大会、业委会和居委会的诿责现象会推动住宅小区的公民自治制度越来越走向虚设和无效。
虽然现在不管合不合法,居委会都已被赋予了执行权力,但现在的住宅小区管理体系中又有什么特别的激励作用能让更加“事不关己”的居委会比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更为小区负责任呢?
这也会让人想起那个“水多了加面而面多了加水”的和面玩笑。
(发表于《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