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让“十二怒汉”决定姜人杰生死吗?
(2008-11-27 00: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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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人杰十二怒汉陪审员司马平邦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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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让“十二怒汉”决定姜人杰生死吗?
司马平邦
前苏州市副市长,现死刑犯人姜人杰在一审被判死刑之后就给法院出了一个难题:
姜人杰案发前担任的公职是苏州市分管土地、城建、规划的副市长。2008年4月11日,南京市中院认定姜人杰收受人民币1.08亿余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
姜人杰因为总受贿数1.08亿余人民币,且单笔收受8250万元人民币,而创纪录地被扣上“中国首贪”的称号,也许在案发之前,姜还怀有做“中国首富”的梦想,案件审理中,姜人杰称收受这笔8250万元,并不是受贿,而是只是拿这笔钱开公司,公司委托其子姜荑管理,而且也有报道说若姜人杰不做官,他有成为中国顶呱呱的企业家的才能。
关于姜人杰案的争议,甚至推动了“八项禁令”的出台。“八项禁令”规定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属于受贿行为。但判案不能依据“八项禁令”,所以两高又出台了“十条意见”,对受贿罪有更明确细致的注解。
但姜人杰的经济才干还不是这里要讨论的重点。
姜人杰一审被判死刑之后,一位办案人员分析说:“一审宣判前,姜人杰没有想到会是死刑,所以并没有大量检举揭发他人。一审宣判死刑后,姜人杰开始检举揭发其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目的是戴罪立功,免除自己一死。”另一位知情者对媒体说,鉴于姜人杰受贿数额巨大,同时他又检举揭发了一些官员的腐败问题,二审维持死刑判决的可能性大,“但免死的可能性也有”。
也就是说法院二审可能根据姜人杰戴罪立功的表现而免其一死。
但若真的在二审中姜被免死或缓死,是不是法院对姜人杰“检举揭发其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报偿,或者就是履行二者之间已经商定的桌下契约呢?
而如果真的出现这个结果,虽然法院的决定似乎无可厚非,因为可以用“免死”或“缓死”让姜人杰松口,以检举揭发更多的贪官――除了那些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里的威严法条不得不被用来作为某种“正当需要”的交换和妥协。
但,法律的威严和尊严是不是也可以因此被理解为就受到了亵渎呢?
这是看来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如果让姜人杰“咬人”,似乎就要让法律做一些妥协;另一方面,号称“中国第一贪”的姜人杰重罪难赎,就是他举报了他人似乎也不应被“免死”或“缓死”,而如果没有这个条件,对生绝望的姜人杰可能真的紧闭其口至被处死,反正是个死。
法律的威严和尊严不是必须得到绝对的维护吗?
刚刚看到一部俄罗斯电影《十二怒汉》(12 Razgnevannyh Muzhchin),获过2008年奥斯卡奖最佳外语片提名,一个朋友因为“普京看了都流泪”才极力推荐给我的,我建议如果真的被对姜人杰的二审判决困扰(当然这是我的说法,姜人杰是不是能因一审后的检举行为立功还是未知)的法官们找张碟看一看。
《十二怒汉》表现了一个在车臣战争中父母双亡的车臣男孩几年后在莫斯科因为前任俄罗斯军官的养父被杀被而成为杀人嫌犯,最后由12个莫斯科市民组成的大陪审团决定其“有罪”或“无罪”的事。12个陪审团成员分别来自不同的职业:种族主义倾向的出租车司机、神态可以的医生、优柔寡断的电视制作人、大屠杀的幸存者、才华横溢的音乐家、墓地经理等。当车臣少年被以谋杀犯定论时,一个陪审团成员站出来请求大家至少重新仔细的再考虑案情,这让案件最后的判决发生逆转,电影的最终12人陪审团推翻了“有罪”的定论,使少年得以无罪释放――但电影中的陪审团并没有从法律逻辑上推定少年的无罪,而是宣示了那个可以俯视法律之下的公正之心,就是所谓的从程序公正达到最后的审判公正。
如果姜人杰的二审量刑真的遇到了麻烦,是不是可以也考虑把他交给“十二怒汉”来定论呢?这里所说的“十二怒汉”当然是指中国的陪审员制度、更能代表公开民意的听证制度和公投公决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姜人杰案似乎更适应陪审员独立于合议庭之外的大陪审团代表更准确的民意来做最后的裁决――不管裁决姜人杰是死是生,至少保证那个结果是更接近公众属意的。
即,在姜人杰一审被判死刑后,若姜本人有立功表现,但他这些表现又不足以完全推翻一审的死刑的判决时,二审时可以把他的结局交给一群法定的民意代表(或人民陪审员)来公决。
当然,为一宗姜人杰案件就想迅速改革中国的陪审制度,似乎太不现实,但我觉得目前姜人杰案遭遇的量刑“麻烦”似乎可以引导法律审判程序走向一个必然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