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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五,大家最爱谈论的话题就是建行原行长贪污的事情。
昨天和一个朋友吃饭,他说现在上市的商业银行的老板,年薪就有几百万,老哥的确点背。
能够把他搬下来,一个由头是海外的诉讼。
“10月16日出版的最新一期《财经》杂志报道,邹建华也正是张恩照美国被诉案中的一个关键性人物。2004年12月9日,张恩照在美国遭到起诉。此案原告为一家台商投资、注册于北京的公司,英文名称为Grace&DigitalInformationTechnologyCo.LTD(简称G&D)。第一、第二被告为美国Fidelity全国金融公司(简称FNF)及旗下子公司Fidelity信息服务公司(简称FIS);张恩照则被列为第三被告。原告控告前两被告合同违约,并通过邹建华(部分法庭文件中误作“周建华”)多次向张恩照行贿,违反了美国1977年《海外腐败行为法》。”
美国这个海外腐败行为法,以及什么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大家并不陌生,在IT公司就出过朗讯等先例。
反商业贿赂,我们希望看到,按说企业应该靠自己的产品质量、技术水平、服务来获得成功。
不过对于美国公司来说,这样的事情可不是好消息。
比如我要是电信运营商我就只会买国内公司的产品,连竞标的机会都不给国外厂商。选网络设备我也只会买华为和中兴的,思科也尽可能别考虑。
省得那天哪个没有拿到分成的公司把我告上法庭,就是因为为了报复来自美国本土的竞争对手。
还是踏踏实实买国货吧,至少国内还没有类似的反商业贿赂的法律。别说不拿钱被诬告,拿了钱也未必有人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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