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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贼有风险,奖励需谨慎

(2009-09-18 18:59:45)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
抓贼有风险,奖励需谨慎

文/魏英杰

福州鼓楼区这两天“火”了。该区综治办、公安分局在大街小巷挂起横幅:“抓贼一个,奖励一千”。虽说相关办法去年初已出台,要不是这般高调宣传,许多当地居民恐怕还不知道有这么一个好政策。这下子地球人都知道了,还有人干脆说——明天辞职抓贼去!

对于这个“有奖抓贼”政策,许多人认为是馊主意。最直接的说法是,抓贼是警察的职责,发动群众抓贼,岂不是主次颠倒、本末倒置?还有人认为,公民纳税“养”警察,就是让他们来维护社会治安的;现在可好,公安部门反倒拿钱出来“雇”老百姓自己“干活”,这算什么事情啊?这些批评看上去都有一定道理,不正体现出老百姓的公民意识和纳税人意识嘛。

反过来也有人说,群防群治,鼓励群众勇于和犯罪分子作斗争,不也是一向强调的路线方针吗?再者,警方发“悬赏启事”,或者像福州这样公开奖励抓贼“有功人员”也不少见。比如去年河南平顶山市就出台类似措施,直接抓获或扭送一名入室盗窃嫌疑人,可获500至5000元现金奖励。照这么说,当地无非公开宣传一下奖励政策,何错之有?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
    
这两种说法确实都没错。抓贼是警察的职责;群众路见不平,拔腿相助,那是一种公民参与。但是要知道,二者的关系,前者是“主体”,后者是“必要补充”。说得再清楚一些,警察抓贼是一种权力体现(执法权),老百姓的参与则是一种权利选择——他可以选择参与,却也可以回避。但是,当地这么一搞,等于采取激励手段,把老百姓的角色提到了和警方同等重要的地位。这样的话,难免混淆了警民关系及其作用,权力的边界也变得模糊起来。

所以,别看这表面上是该不该奖励的事情,实质是公权力能否这么“让渡”的问题。这么一弄,大伙儿不小心都成了“协警”。但是,包括协警都没有执法权,普通老百姓又有什么权力来认定(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警方让老百姓单独行动,别的不说,光是执法的“合法性”就很成问题。从这个角度看,让一个不具备执法权及执法能力的老百姓去面对违法犯罪分子,其危险性不仅在于身体和生命安危,说严重点,这无异是在怂恿老百姓干违法的事情。

警察抓捕嫌疑人员,很可能抓错,导致侵权。一旦出现问题,受侵害的守法公民可以提出复议或诉讼,索取国家赔偿。但一个普通老百姓受警方“委托”抓贼,他凭什么认定对方是贼?如果抓错了甚至造成了伤害,对方又该以什么方式向他索赔?再说了,即便小偷也有小偷的合法权利,老百姓抓小偷,小偷的正当权利如何受到必要保护?由此可见,警方主动制定政策,激励老百姓私自“执法”,问题和风险可不是一般地多。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二者界限并没有这么泾渭分明。要不然在大街上碰到违法行为,谁还敢挺身而出?问题就在于,那是老百姓自发采取的行动,而不是经由公权力授权许可的“执法”行为。在明确权责关系基础上,警方可以奖励参与、协助办案的群众,但那只可作为事后奖励,而不该成为上面那种“事前约定”。在这点上,可不是拿一笔钱就可以“摆平”的。

200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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