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少卿
不久前,在本次伦敦奥运会上羽毛球女子双打比赛中,因所谓“消极比赛”,中国、韩国和印尼的几组选手被世界羽联取消继续参加本次奥运会比赛的资格。这一判罚,在国内引起了巨大争议,叫好者有之,喊冤者亦不乏。正如微博上有人总结的那样,不同看法的产生,也许主要是“主义”之争。从功利主义出发得到的结论,和从自然伦理观视角的观点显然无法一致。此言非缪,但这是否意味着我们真的无法从观点的泥潭中走出呢?
在功利主义者看来,“消极比赛”并不存在什么特别的不妥。如果夺取金牌本身是最大的目标,代表着运动员及所代表国家的“最大效用”,那么,在比赛过程中为实现这一目标而进行的“消极比赛”就是具有正当性的行为。而且,功利主义者进一步搬出一个理由来为自己辩护:在竞技体育运动中,普遍存在运动员“合理利用规则”来为自己争取最好比赛结果的现象。那么,此次“消极比赛”属于“合理利用规则”的行为吗?
也许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何谓“合理利用规则”?简单点说,合理利用规则就是根据比赛规则给定的行为选择集合,选择最大化自身收益的行为。细分起来,合理利用规则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在不违反比赛规则的前提下选择最优的行为策略。譬如,在足球比赛的小组赛中,一个已连赢两场铁定出线的球队为了保持主力队员的体力和减少拿到黄牌,而尽遣替补上场;又如,乒乓球团体赛中,各队在派兵布阵上出奇兵,设法用最能克制对方主力的本方球员与之对阵。本次奥运会上,场地自行车团体赛上,英国男队利用“假摔”获得比赛重新开始的机会而最终赢得比赛,也是不违反比赛规则而合理利用规则的现实案例。
第二种情形更为特殊,那就是选择违反比赛规则的行为,但同时接受针对这一行为的惩罚。譬如,一场接近尾声的足球比赛,本方占据一个净胜球优势,这时对方明星球员即将突入我方禁区,形成对守门员的单刀,后卫是否要在禁区外围将其绊倒?若犯规必须接受任意球惩罚,而且还会领到一张黄牌。若按经验看,这位明星球员禁区内进球概率70%;而门前任意球的进球概率50%。那么,选择战术犯规并接受惩罚就是合理利用规则。
此次羽毛球女双的“消极比赛”到底算上述的哪一种“合理利用规则”?是第一种吗?的确,有人认为,羽毛球比赛中不尽力发挥自己的最高水平,甚至主动输掉比赛,并不在规则的禁止之列,因而属于运动员自己的自由空间。然而,有人指出,根据世界羽联制定的《羽毛球运动员行为条例》第4.5款和4.6款,“未尽全力去赢得比赛”和“做出了明显有辱于或有害于羽毛球运动的行为”都属于可以处罚的不当行为。而且,该条例第10.6款进一步规定“球员不得采取其他未包含在本规则内的不当行为”,这实际上赋予了世界羽联自由裁量权,来裁定运动员的行为是否涉嫌犯规。
根据现有的这些规则,结合从当天比赛现场的情况,我们应不难判断,包括中国两名球员在内的这四组羽毛球女双选手确实存在违反行为条例第4.5和4.6款的重大嫌疑。世界羽联据此判定犯规完全正当。即便退一步讲,面对现场众多观众的不满和当值裁判的现场警告,世界羽联根据行为条例第10.6款的授权判定这几组运动员犯规,也是符合规则的正当行为。因此,此次“消极比赛”并不能归为遵守规则前提下的“合理利用规则”行为。
那它算第二种情形吗?显然也不能算。因为是否属于第二种情形只能根据结果来判断,即某一犯规行为是改善还是恶化了获得金牌的可能。此次“消极比赛”,中国队预想的结果是希望输掉比赛,避开两组队员在半决赛相遇,进而争取会师决赛。如果不“消极比赛”,从常理上看,结果应该是排名第一的组合进入决赛。而由于最终被判定犯规,排名第一的组合被取消比赛资格,导致不得不依靠排名第二的组合去争取金牌。这样的结果似乎只能算“不合理利用规则”了。即便换一个思路,“消极比赛”策略对中国队也纯属多余。因为中国任何一组进入决赛都有极高的夺冠可能——事实上排名第二的组合最终拿到了冠军。换言之,冒着受惩罚的危险搞消极比赛,充其量只是可能多夺得一枚银牌。
也许有人要说,世界羽联此次进行如此严厉的惩罚,是前所未有的,显得过于严厉,譬如中国羽毛球队总教练李永波就这么认为。因此,中国队失算也是情理之中。而且,更有人认为,这是西方国家主导的世界羽联对中国的歧视行为,中国代表团应该进行申诉,加以抵制。
可是,世界羽联的官员却说出了另一种理由,那就是,如果这次不严惩这几组选手,羽毛球比赛将面临被逐出奥运会的危险。这一说法显然不是危言耸听。羽毛球运动并非一项风靡全球的运动,少数几个国家在该项运动上占据明显优势,一直不利于该项目在奥运会得到广泛支持。而今,“消极比赛”的出现,无疑是授人于柄,让那些不喜欢该项目的国家可以借玷污奥林匹克精神的纯洁性为名进行抵制。另外,一个更加不容忽视的因素还在于,由于消极比赛导致广大观众对羽毛球运动产生抵触,从而损害其商业价值而失去商业界的支持。对世界羽联而言,这些压力显然不虚。倘若奥运会真的取消羽毛球项目,对于目前在该项目上占据绝对优势的中国而言,那才是罪莫大焉、罚莫厉焉!
由此而言,即便从功利主义的视角来审视这一次消极比赛风波,也必须承认,中国羽毛球队采取的策略是失当的。
最后,笔者还想引申两点。第一,中国想赢得国际尊重,首先要展示自己是一个规则的遵守者而不是一个潜在的破坏者。应该说,全球瞩目的奥运赛场不啻是中国展示契约精神的最好场合。尽管比赛规则的制订不可能十全十美,我们依然需要尊重最终裁量者所进行的合法裁决。尊重契约理应成为中国人行为的普遍准则。第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是否金牌之外还有更值得追求的东西?姚明说,金牌不能超越价值观。笔者认为,金牌更不能取代价值观。也许,奥运会开幕式上的誓词“…我们将以真正的体育道德精神参加本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光明磊落,尊重并遵守运动会各项比赛规则…”,值得我们每个人去铭记。忘记了这两点,那又将引致何样的“罪与罚”呢?!
以《消极比赛之辩》为题发表于《东方早报》2012年8月7日,发表时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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