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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亭被死亡较赵作海案有创新

(2010-06-01 06:25:02)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文艺理论·文史研究

     媒体报道:某市人民法院判处郭某房产诈骗罪成立。判决书中称郭某同学刘俊亭是此案证明人,作了证明后死亡。而此时,刘俊亭正在监狱服刑,没有作证,也没有死亡。郭某被判后恰巧与刘俊亭在一个监狱服刑。一天,二人同到监狱探亲室见亲属,郭某看见刘俊亭,以为见了鬼,吓坏了。大白天哪能有鬼呢?便试着叫刘的小名。刘也认出了郭。郭看刘确为阳间一人,便埋怨道:你为啥证明我犯罪?刘听了这话,丈二金刚摸不着头脑。刘俊亭出狱后拿到了相关材料复印件,见到其中还有两点瑕疵:一、刘的姓名,有刘俊亭刘俊停两种写法。二、刑事裁定书中提到了刑事判决书,这样写道:现发现该判决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的‘20141231日’,更正为20131231日。

  刘俊亭的被死亡绝对比佘祥林赵作海案中的被死亡有所创新和突破,那个地方的某些名士比我们河南某些老土水平高。

A、从被死亡者目标选择范围的宽窄程度来看。佘祥林案中的被死亡者与“案犯”之间是夫妻关系,赵作海案中的被死亡者与“案犯”之间是不便说的关系,被死亡者目标选择范围狭窄。而刘俊亭案中的被死亡者与“案犯”之间是同学关系,目标选择范围较宽,较易物色,不用刘俊亭还可以用别人。

B、从被死亡者确定的条件来看。佘祥林案与赵作海案中的被死亡者确定都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在客观上恰巧出现了一具尸体。这具尸体必须是近期出现的,远了就挂不上了;但又不能太近,能辨认清楚就不好办了。这个条件出现的偶然性比较大。但刘俊亭案中的被死亡者不需要这个条件,想让他死就容易得多。

C、从“案犯”对被死亡者的知情度来看。佘祥林案与赵作海案中的“案犯”明知被死亡者没有死,在审案中会对办案人员产生怨气。但刘俊亭案中的“案犯”却以为被死亡者真地作证和死亡了,将怨气洒向被死亡者,从而有利于树立办案人员的光辉形象。

D、从被死亡者与案件的关系来看。佘祥林案与赵作海案中的被死亡者在案件中都是以被害人身份出现的,他们只能被动证明“案犯”有罪,而不能被站出来说:“我是XXX杀的。”但刘俊亭案中的被死亡者却被主动证明“案犯”有罪,直接站出来说:“他诈骗,我证明。”此案对佘祥林赵作海之类案件有启示作用。在佘祥林赵作海拒不招供时,除严刑拷打外,可用此招摧其心理防线,并补充证据。了解一个有同学、朋友等关系的人物,假托其证明亲目所睹杀人,然后被死亡。不就证据确凿了?佘祥林赵作海在自认交友不慎的心理状态下,可能少打几天就承认了。再引申一下,佘祥林赵作海案即使没有尸体也可结案。了解一个有同学、朋友等关系的人物,以其名义证明尸体被剁碎在钢磨中磨成浆末扔进黄河冲进大海了,然后证明人也被死亡了。这桩命案不就严密无隙了?

E、从艺术效果来看。先说那两点瑕疵。其实那是艺术处理,因刘俊亭不懂艺术,才视之为瑕疵。作证时你当然叫“刘俊亭”,但作证后生命停止了,不就应该改叫“刘俊停”吗?至于时间,那是跟潘长江小品语言竞争的结果。潘的小品里有个演员把“吻你”说成“WU你”,另一个演员说:“不是‘WU你’是‘HU你’。”现在到处都在提倡娱乐精神,法律文本也要搞些噱头,否则枯燥无味谁愿看哪?再从整体来看。剧作者可以写“洗具”也可以写“杯具”,但感到“洗杯具”难写。莎士比亚那样的大师也不例外。佘祥林赵作海案基本上是“杯具”,只是尾声里有一点“洗具”因素,佘祥林赵作海从狱中出来也没有和被死亡者见面,缺乏交织,艺术效果不够好。但刘俊亭和郭某狱中相会那场高潮戏剧中人都哭笑不得,有强烈艺术效果。另外,巧合也是编剧重要技巧之一。如果把郭某设计在另一所监狱里,这场好戏还会演出吗?我们的业余艺术家的编导水平令专业人士惭怍。建议将办案人员贬到无权无钱的文化系统从事编剧导演工作,一是对他们惩罚,再也是让他们发挥特长。若何?

王婆卖瓜:佘祥林赵作海案因其戏剧性而轰动全国,尽人皆知。此案与其有相似之处而又有所创新,自然会引人注目。当然,这个创新是笔者分析出来的。运用反讽手法,效果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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