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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有异:与易孑草老师商榷

(2010-03-06 08:45:10)
标签:

情感

分类: 时评·文艺理论·文史研究

 

看了易孑草老师的 比雷公雷母更雷人的李银河建议》一文,心生疑惑。

聚众淫乱罪该不该取消,我们该不该学习西方和中世纪,我不想介入这些问题的讨论。我只是觉得,易孑草老师在论述中没有搞清楚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我们来看易老师的原文:

一是说鸡奸罪取消了,意思说这淫乱罪也可以取消。但为何卖淫嫖娼也算违法呢?但我想请教李银河专家,人是自然人,但更是社会人,这二者既相互矛盾但又相互统一,法律是解决这种矛盾的一个依据,个体意志的表达、小群体意志的表达,不可能完全是自然主义的,因为社会由个体、小群体组成,但更得有规范来维护社会整体的良序。当表达对社会或他人有害就得约束。这聚众淫乱,不仅有卫生方面的高危风险,也对社会良序和道德是一种挑战!还会引发更多的人际纠纷与伦理道德问题,影响社会稳定。无论男人还是女人,只要想象一下,你的爱人避着你去淫乱,你会答应吗?你的儿女去淫乱,你做父母的会答应吗?”

易老师的推理是:既然主张取消,那就意味着允许和提倡。如此论证是不妥的。取消犯罪条款,只是不认为此行为是犯罪,不等于允许提倡。例如通奸就不是犯罪行为。但我们并不提倡通奸,没有说通奸次数多的可以晋级提拔评为先进工作者,我们仍然认为这是不道德的行为,只是对有通奸行为的人不处以刑罚。有卫生方面的高危风险、挑战社会良序和道德、引发更多的人际纠纷与伦理道德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未必都是犯罪行为。如你所说的卖淫嫖娼问题。刑法规定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并无“卖淫嫖娼罪”。 卖淫嫖娼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但不违反刑法。李老师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只是认为对聚众淫乱者不应判刑。聚众淫乱罪该不该取消,讨论的是对聚众淫乱者该不该判刑的问题,而不是聚众淫乱行为是否正确的问题。

“三是身体是自己的,自己的身体可以自己做主。就这句话一出,我就不得不佩服李银河的学术水平和自由思想,太高明了!从这句话,首先我们还得连带取消自残有罪的法律条款,自己的身体自残一下关你法律屁事?再进一步就是这安乐死也赶快立法,也不必要讨论了。但最重要的是这吸毒也放开吧。因为自己愿意吸关你法律屁事?这有人自愿吸毒,就得有人供应不是,否则就不人道呀。于是贩毒也放开吧。但为何西方也要禁毒呢?再次,这一夫多妻也该放开了吧,因为嫁娶都是人家自愿呀。但为何当老公在外偷情,人家偷情也是自愿,老婆却要不干呢?”

李银河老师所说的“自己的身体可以自己做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的。“我的身体我做主,我想违法就违法”,李老师绝不会这样想。易老师把这句话引申到法律层次之外,“我的身体我做主,我想干嘛就干嘛”,这不是李老师的本意。再一点,易老师举出的论据也值得考虑。易老师是把这些行为作为犯罪行为来列举的,但其中有些并不是犯罪行为。刑法中并无有“自残罪”、“吸毒罪”。偷情双方自愿属通奸,的确不是犯罪,前文已有论述。

易孑草老师文中痛斥了种种违法犯罪及不道德行为,我对易老师“严重”支持。但易老师此文论证欠严密,论据无力量,不但不能让不同观点的李银河老师信服,也无法让支持您的人信服。这与易老师写文章的水平无关,只是因为法律问题为易老师所不熟悉的领域。愚者千虑,必有一得。不知易老师以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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