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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是第五产业

(2006-07-26 23:46:11)

文化产业是第五产业 

张小争,中国传媒大学娱乐经济博士后、美视互动娱乐科技有限公司CEO     

文化产业的兴起是产业下游化的产物,早在17世纪,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发现,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产业中心将逐渐由有形财物的生产转向无形服务的生产;1940年,克拉克也发现了类似的规律,即随着经济的发展,就业结构的中心将按照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再由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转移的规律发生变化,此即著名的“配第一克拉克”经济法则。然而,第三产业并不是“配第一完拉克”法则作用的终点,经济发展中的产业下游化趋势一刻也没有停止。在“配第一克拉克”法则的作用下,第三产业内部的就业结构和利润结构继续分化和集中,并在20世纪90年代飞速崛起了以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卫星技术为核心的信息通讯产业,成为第三产业的就业重点和利润中心。这时候,人们想起了 20世纪60年代的经济学家坂本二郎(一桥大学教授)关于“第四产业”的主张,即将第三产业中的脑力服务部分与体力服务部分区别开来.独立成为第三产业下游的第四产业。时至今日,尽管没有统一的定义,但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第四产业已经得到普遍的承认。

显然,第四产业也不是产业下游化的终点,在20世纪70--80年代,日下公人等经济学家又主张将第三、第四产业中满足心理需要的文化服务和创造活动独立出来,称之第五产业。 1989年东方出版社翻译出版了日下公人的专著《新文化产业论》。也就是在这部专著中,他粗线条地将文化产业划分成了三类:其一,是生产与销售以相对独立的物态形式呈现的文化产品的行业(如生产与销售图书、报刊、雕塑、影视、音像制品等行业);其二,是以劳务形式出现的文化服务行业(如戏剧舞蹈的演出、体育、娱乐、策划、经纪业等);其三,是向其他商品和行业提供文化附加值的行业(如装潢、装饰、形象设计、文化旅游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蒙特利尔会议上曾把文化产业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

以美国为代表,一些先进的发达国家正从工业经济进入信息经济领域。有学者认为:信息化潮流从技术上分,可以包括电脑、通信、网络集成三大部分;而从产业结构上分,又包括计算机和运用(电脑、软件及服务)、通信(有线、无线和卫星通信网络)、内容 (娱乐、出版、广播电视和信息服务)。它们既相交叉又融合,产生了一个新的多传媒产业。

科技、文化和经济结合为文化产业,是当代知识经济的时代需要和一种必然现象。文化产业不是一种简单的行业区分,而是生产方式变革的结果。归根到底,文化产业是当代科技融入文艺生产过程所带来的相应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变化的必然结果。现代文化产业经济,借助高科技电子制版、光盘刻录和高速度高精度的排版印刷技术所发展起来的出版产业,借助卫星传播、光纤电缆、微波、音响合成、影视转换和数码化技术所发展起来的影视音像产业,借助电化电脑教学和信息中心等先进科技设施,为实现“科教兴国”而勃兴的教育文化产业,正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业,以及新闻报业、文艺娱乐、文化旅游、咨询策划、互联网络等信息文化产业群,是当前信息时代文化产业发展的几个重要方面,对原有的经济格局和文化格局都产生强大冲击,为具有科技优势、知识文化优势和经济优势的地区和行业的勃兴,带来了可贵机遇。

(推荐阅读《娱乐财富密码—引爆传媒心经济》,张小争/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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