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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服地块竞买人潘石屹 |
分类: 专业乱评 |
将发于下周二的某报某版面。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大力推进土地市场的建设,土地出让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也已经为大众所熟知与认同。近日,北京市一块被称为中服地块的出让公告,却在业界引起广泛争议,争议的核心在于地块出让条件对“三公”原则是否有所违背。
中服地块号称北京CBD地区“最后一块宝地”,传出要出让的消息后一直备受关注。近日发布的挂牌公告要求竞买人须为金融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并要求金融机构应为由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并在联合体中绝对控股;另要求联合体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亿元人民币。此条件一出,开发商们一片哗然,即使有心想联合金融企业拿地,各自几十亿的身价,光各种法律文件和政府批文,都不是短短的挂牌期限内能完成的。素有“好好先生”名头的潘石屹也不顾情面,称“符合挂牌条件的全世界只有一家公司”,直指此条件为远洋地产量身定做。
市国土局针对各路质疑发表声明,称不存在内定,“在出让条件上作了约束条件,是为了符合CBD的功能规划”,“虽然有联合金融机构这个条件,但最终谁能拿到这块地还是要看现场竞价的结果,谁出的价高就给谁”。
这种解释无法服众,价高者得是挂牌和拍卖出让土地的决定地块归属的唯一标准,国土局再胆大妄为,也不敢在众目睽睽下弄出一个价低者得的结果来。但门槛设高了,只有少数几个,或者如潘石屹所说,在此地块竞买人要求约束下只有一个企业能有竞买资格,就不存在价高价低的问题,地块归属的标准就变成“入门槛者得”。
让地产商们不愤的可能是这种既要走公开程序,又要显露出明显偏向性的做法。被称为“内定者”的远洋地产是此地块的一级开发商。更诡异的是,去年夏天就传出此地块要出让的消息,远洋地产也表达竞买意愿,媒体和业界就有怀疑此地块将会归属远洋地产。其后出让公告一直不出,而远洋地产却出现巨变,经过去年底的认购新股,和今年1月13日收购旧股,中国人寿突然成为远洋地产第一大股东。在此十几天后,地块挂牌公告恰好推出,里面的条件也恰好有类似要求。国土局当然可以否定有意而为,但这么多巧合凑在一起,无法不让人生疑。
仔细比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部第39号,2007年)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部第11号令,2002年),39号令多出一条对竞买人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这个规定不是对竞买人进行限制,而是要求政府尽量不设定竞买人资格的限定条件,在出让中引入更大可能数的竞买人。这是因为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设定过高门槛,以所谓的产业或地区健康发展的需要,实际上达到消除竞争、定向供地的效果,无疑与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的目标相违背,与土地市场建设的方向背道而驰。
对于一般地产项目,政府卖地只需要确定开发者,至于开发者是不是就是未来的使用者,完全没必要限制。要相信购地者的理性,花数十亿买一块地,有规划用途限制,自用也好,出租出售也好,他都有足够的责任心去把地块用到最好。如果按该市国土局的说法,金融用地就要设定金融和房地产企业联合体,那么以后任何一块地都可以设定这种门槛条件。这就像市场上有人卖优质高价面粉,购买者的条件是家里要有一个会做美食的老婆,理由是做的面不好吃,影响优质面粉的名声。而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此设定条件出地,不能只有权力,不承担责任,如果此金融和房地产联合体没能达到既定的效果,是否设定此条件的官员要追究责任。
土地的“三公”出让,是基于以政府为主体出让土地时避免违规行为的必要举措。它的目的有三个,既保证市场公平,又维护政府公正形象,更是直接避免干部在其间存在利益输送问题,陷入违法境地。中服地块要想服众,还得从这三个角度来考虑,不要只用了形式,而损害了实质,这种行为无疑是建设更健康的土地市场的大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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