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一醉酒男子摔打女子:岂能说是“情侣关系”就可以不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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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锋
针对柳州市柳南区航二路发生的一起一男子情绪失控对一黑衣女子进行摔打的事件,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接警后予以处置并发布通报称,打人男子覃某与黑衣女子蓝某系情侣关系,受皮外伤的黑衣女子蓝某“表示该事件是二人酒后失态行为,不追究其男友覃某法律责任”。对此,青锋认为,凡事应依法处置,不能因为两人系“情侣关系”,就可以不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责任。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之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那么,根据有关报道,在柳州市柳南区航二路,男子覃某对黑衣女子蓝某进行摔打,是其参加聚会宿醉至次日9时,共同乘车回家到下车地点时发生口角,覃某借酒劲对黑衣女子蓝某进行推打。作为情侣,男子覃某对女友蓝某的推打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青锋尚不能认定,需要有关专家,抑或当地警方予以认定。
假若情侣关系适用反家庭暴力法,那么,根据有关报道,被推打女子蓝某经鉴定已受皮外伤,是否符合轻伤标准,目前没有进一步的消息公开。假若构成轻伤,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
、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的,轻则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重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即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致人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请求的,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若情侣关系不适用反家庭暴力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之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也就是说,不论适用反家庭暴力法,还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覃某在光天化日之下对女子蓝某实施推打,已经造成“皮外伤”,显然不能因为两人系情侣关系,就可以逍遥法律之外。
大家或许应该记得,近一段时间以来,被网络公开的男子殴打女子事件,不少都公开为“情感纠纷”,抑或“情侣关系”。如湖南岳阳发生的19岁男子当街殴打19岁女子一事,就被指为“系女子吴某某与男子陈某某因感情纠纷产生矛盾”。而柳州这起男子覃某推打女子蓝某,被公开为“情侣关系”,不能不让人感觉都是为减轻打人者的责任而找的“借口”。
“情感纠纷”也好,“情侣关系”也罢,大众场合男子殴打女子,都是暴力行为,都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究竟该如何处罚,期待“正在调查处理”的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抑或有关专家学者,能够依法给个定论。
注:题图来源网络,与本文无必然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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