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办公室正处级秘书涉案:财政部为何要为其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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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公开报道的“部长办公室正处级秘书的案子,检方抗诉被驳回”披露,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2019年12月30日公布的刘小华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中显示,针对刘小华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检方抗诉,维持原判。其中,有这么一个情节值得人们注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刘小华具有的五个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中,有一条是“财政部请求给予刘小华改过自新的机会”。
一个部长办公室正处级秘书涉案,财政部为何要请求法院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先来看一下这一案件的具体情况。报道称,“2013年至2018年,刘小华为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于某在日常联系财政部原副部长张某、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购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认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4年至2018年,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多次收受于某给予的共计10万元购物卡及30万元人民币”。
依据上述情节,“一审法院认定,刘小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可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考虑到其案发后能退缴全部赃款,当庭认罪悔罪,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万元;在案扣押的6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这样的一审判决下来后,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提出抗诉。除认为“刘小华的行为系以自首论,处理时应当有别于主动投案的典型自首”等外,还提出,“刘小华的行为系为他人在高招入学、经济领域竞争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较一般受贿行为更大的危害性”。
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提出抗诉后,经北京市高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对刘小华所处刑罚适当。未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而被认定的从轻情节包括“一是刘小华具有自首情节;二是刘小华自愿认罪认罚;三是刘小华亲属代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四是刘小华收受于某30万元及10万元购物卡的犯罪事实,虽发生在十八大后,但存在受领导指示为于某谋取利益的情形,与其积极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主观恶意程度上有所不同;五是财政部请求给予刘小华改过自新的机会”。
看到这里,青锋不由想起了大家常说的“情理法”。所谓的“情理法”中的“情”是世界存在的本源动力,“理”是宇宙自然终极的律则,“法”是人类为了尽“情”适“理”,而安排出来的社会秩序。因此,我们不能只讲情,这是大家所深恶痛绝的,但也不能不认理只讲法。因而,青锋认为,北京市高法认定刘小华犯罪,“存在受领导指示为于某谋取利益的情形”,则兼顾到现实,同时又考虑到了“财政部请求给予刘小华改过自新的机会”,是情理法的最好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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