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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女孩华山遇害,家属索赔景区300万:岂能说是“讹诈”

(2019-09-14 21:35:27)
标签:

时评

青锋

杂谈

分类: 青锋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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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锋


深圳27岁女孩独自到华山游玩期间,遭遇抢劫被杀害,家属以凶手逃票进入景区、案发地离景区门口很近、监控设施不到位等,认为景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向景区索赔300万元,引发网友争议,其中一些网友认为,索赔300万是“讹诈……”


据称,对于这一起诉,有关媒体在网络上发起投票调查,结果显示,认为景区无需担责的网友占21.9%;认为景区需担责的占35.6%,而占40%左右的投票者认为景区是否担责要看具体情况。


投票结果如此,在网络上网友之间的争论也出现不同情况,一种认为:“华山是收费景区,对买票进入的受害女孩理应承担一定的人身安全保护责任;凶手是逃票进去的,这属于景区疏漏、管理不当,理应承担相关责任。”而持相反意见的则认为,因游玩出现意外,要求赔偿,类似“给大海加个盖子,一样的道理”,更有网友过分地认为,这是“死了人就该得到点什么系列?开口就是300万?讹诈……”


根据有关报道披露,案发后嫌疑人已经投案自首。据嫌疑人自己交代,其对女孩进行抢劫后将其杀害。从这点来说,这是一起刑事案件,女孩之死并非平常意义上的意外伤亡。有关报道还表明,华山风景名胜区的官方微博每隔几天就会发布一组内容为“华山景区今日监控实拍”的图片,实时展示当日景区内部分监控点的客流情况。这说明,华山景区有相关的安全监控,但女孩遇害地,据说,离景区门口很近。但据律师称,却监控设施不到位。说明景区管理存在漏洞,或者说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据此,景区对于女孩的死亡,应该担负一定的责任。


因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青锋认为,深圳女孩家属已经到法院起诉,作为局外人,没有必要在庭外就此争论不休,更没有必要在网络上有过激言辞,甚至指责深圳女孩家属为“讹诈”。因为,法律赋予了每个人依法起诉的权利。至于女孩家属起诉索赔300万元是否恰当,要等法庭审理,弄清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才知道索赔的过多还是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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