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侵犯名誉权、赔1元:刘绪玖应该给陈岚上一堂法制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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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法院判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向原告支付一元精神抚慰金,始终未履行生效判决,贵州遵义仁怀市怀阳洞村村民刘绪玖被司法拘留15日后,于近日向法院缴纳了一元的精神抚慰金。对此,真的可以用赔了夫人又折兵来形容。
对于刘绪玖身上发生的这件事,透过有关情况,可以分三个部分或者将其经历划分为三个阶段来评论。
虽然说刘绪玖身在农村,是个农民,但其具有的维权意识,即便是不少城里人都难以比拟。为何说对刘绪玖要分三部分或将其经历分三个阶段来评论,就在于刘绪玖这么多年的经历,从法律角度讲,一步连着一步,经历了三个阶段。
首先来说刘绪玖经历的第一个阶段。这个时期始自2016年,因为某生态旅游庄园负责人钱某某在未获土地行政审批的情况下,违法修建拦河坝和机耕道用于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周边村民自发前往阻拦。有报道显示,在阻拦过程中,村民与钱某某一方发生冲突,刘绪玖前妻被钱某某指挥操作的挖机挖斗碰伤倒地。刘绪玖在冲突发生当日向盐津派出所报案。后因不满盐津派出所办案工作,向仁怀市公安局、仁怀市纪委等单位反映王运波和办案民警胡汝江不作为、涉嫌渎职犯罪。根据仁怀市公安局的处分决定文件,民警胡汝江因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队涉及的人员没有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导致案件久拖未决等被认定,以其未依法履行职责,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应该说,刘绪玖这次举报合理合法,并被认定举报属实,相关人员被依规给予处理,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阶段。
或许是对当时派出所人员情况不太熟悉或者了解,怀仁市公安局调查表明,刘绪玖同时举报的王运波并非案件的具体承办人,且案发时王运波还未到盐津派出所工作,没有证据证明王运波存在办理案件不作为和包庇犯罪人员的情况。对王云波的举报,被认定不属实。作为举报人,如果认为组织认定不符合实际,则应该拿出新的证据,逐级向上举报,求得依据事实予以解决。但遗憾地是,刘绪玖开始通过发微博“曝光”的方式表达不满。这应该可以看作刘绪玖的第二个阶段,也即不依法行驶自己的权利。
因为不满调查结果,刘绪玖不是按照最初依法举报的路走下去,而是通过微博公开要求查处王云波。同时,在微博上声称“我自己转发500次以上或浏览5000次以上看看王运波敢不敢伙同他人滥用职权对我追究刑事责任”等,向法律挑战。因而被仁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
俗话说,凡事须有度,如果过度,则会适得其反。因为刘绪玖的举报给王云波带来一定影响,导致王云波不得不通过法律程序为自己挽回名誉损失。在刘绪玖被行拘后的第二个月,王云波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仁怀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开庭审理,一二审,以及再审,均判决或裁定刘绪玖停止对王运波名誉权的侵害,并删除其发布的关于王运波涉嫌渎职犯罪的全部内容;同时,刘绪玖连续15日通过微博向王运波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须经该院审查);此外,刘绪玖向王运波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
面对法律生效判决,稍有法律意识的任何一个人,都应该依据判决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但是,刘绪玖并没有依法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这应该说是其第三个阶段,也即拒不不履行判决义务。直到被仁怀法院拘留15日后,刘绪玖才于8月13日,向法院缴纳案件诉讼费、执行费和1元的精神抚慰金。
刘绪玖因为举报经历的这三个阶段,充分说明,举报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而为,如果超越了法律许可,不论自己再有理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警示我们,对于微博乃至其他自媒体的使用,看似自由,但也必须在法律许可范围,不是自己想怎么说就可以怎么说,想怎么向他人叫板就可以肆意叫板。因而,青锋想说,刘绪玖应该给前不久因为“微博报警”,被小凤雅家人告上法庭的作家陈岚上一堂法制课。让其明白,任何人的权益,哪怕是一个农民的合法权益都不容侵害,更不能对别人造成伤害后,还在那“以做被告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