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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姐被碰瓷遭索要1000元,21名小学生作证视频网络热传涉嫌违法

(2019-06-21 22:11:06)
标签:

时评

青锋

杂谈

分类: 青锋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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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锋


郑州的姐王某在等红绿灯时遭遇骑电动车一男一女碰瓷,对方索要1000元,后在21名小学生出面作证下,碰瓷电动车男女悄然离开。这一过程被录下,近日在网络上流传。在人们对小学生仗义执言,勇于作证行为大加赞赏的同时,青锋想提醒人们,这样做不妥,而且还要提出一个问题,21名小学生作证,有法律效力吗?


21名小学生作证视频热传不妥就在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同时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如此连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图像、影视资料都明确的不能公开,何况一群作证的未成年人的影像、图片等,则更不能公开。


如果说郑州的姐遭遇的只是碰瓷,被作证者有可能不会因此而报复作证的小学生。倘若是刑事犯罪人员,他们会不会产生报复心理?如果产生了报复心理,那作证的21名小学生的影像被公开在网络上流传,是否会为报复者提供便利,让他们根据影像资料精准地找到这些小学生实施报复?这样视频在网络上热传的后果,上传者是否考虑过?


还有一个需要指出的问题就是,21名小学生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证人证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和《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条规定,在一般司法实践中,更是被明确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从热传的视频看,当时出面指证的小学生,大都为十三四岁的模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的精神实为可嘉,但按照法律规定,不应让他们作为证人。


在一个法治社会,提倡见义勇为,遇到不平之事时挺身而出等精神应当提倡,但一切行为则都应放在法律之下。21名小学生为一位的姐作证,提醒的姐“不要给钱,他们骑着电动车往你车上撞,可以调监控”这种行为值得表扬,但不应将这样的视频上传网络。因为,这样的视频流传,涉嫌侵犯21名小学生隐私之外,还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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