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未成年人捂死店主:家长先别忙着为孩子开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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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锋
四川宝兴县未成年人杀人案从案发到现在有一段时日了。从最初被害人家属没有接到任何道歉,到被害人家属接到嫌疑人家属道歉后称心情复杂,再到未成年人家长对外称,孩子本想捂晕店主抢钱。青锋不免要想说一句:别忙着为自己孩子开脱。要从根儿上找找这一案件发生的真实原因。
这起未成年人杀害女店主案,案犯最大的才16岁,其他两个分别为14岁和15岁。如此三个未成年人密谋抢劫,据嫌疑人家长在旁听了审讯后披露,他们三个曾有两次行动。第一天计划落空,又在第二天实施,在抢劫过程中,三人用衣服将受害人捂了一二十分钟致其不再动弹。据说,他们原本“初心只是想弄晕了拿钱走人”。结果导致了被害人死亡。
案情已经非常清楚,三个未成年人为钱将48岁的女店主杀害,肯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我们要做的是,需要弄清楚这三个未成年人为什么要这样做,是什么促使他们这样做,以便给更多的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汲取应有的教训。
父母婚变导致孩子辍学,心理发生变化无人知晓,更无人疏导,应当是这起案件的一个诱发因素。据知情人披露,三个未成年人中15岁的黄某,父母离异,导致其不想读书,初二辍学带女友到外地谋生。据说,先是在一家理发店呆过。因而,当地百姓谈及这起案件,大都是说,“要怪只能怪他们父母”。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从这方面看,黄某辍学,其父母负有相当的责任外,还涉嫌违法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除了家长必须依法让孩子完成接受义务教育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还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同时,第四十九条更明确,“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由此可见,有关部门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责任,把一个因家庭问题、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推向社会,没有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救助,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我们还可以看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八条 )”这样的规定,以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第五十三条)”条文。
一个《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明确了社会各个方面的责权。由上述以这起杀人案中三个未成年人中的小黄来说,其辍学回家走向社会,不仅其家长负有责任,接受其打工的理发店等也没有遵法守法,给其走向社会提供了空间。当地有关部门知其辍学而不依法予以干涉,同样都负有责任。正是一系列对小黄辍学的淡漠,以及没有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作为,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我们常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定要为。如果全社会都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授予自己的权限作为,相信这三个未成年人捂死女店主的案件就有可能不会发生了。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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