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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承诺暂不结婚,休婚假遭解聘:诚信应在法律框架内做定论

(2019-03-07 08: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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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青锋

杂谈

分类: 青锋时评

女员工承诺暂不结婚,休婚假遭解聘:诚信应在法律框架内做定论

青锋


上海吴女士在应聘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文案工作时,表明没有男友,并承诺公司,几年内不会谈婚论嫁。但其上班半年后,以结婚为由请假十天,其间,有同事告知,公司以旷工为由要和她解除劳动关系。后来据说,真实的情况是,公司和吴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吴女士应聘时承诺几年内不结婚,但“工作半年就结婚怀孕,有违诚信”。


如果单从诚信这一点来看,如果吴女士在应聘入职时承诺过几年内不结婚,不生孩子,入职半年就结婚怀孕,说其不遵守承诺,有违诚信,应该没有什么可指责的。因为,承诺就要做到,只有做到自己承诺,才能表明当时自己所说是出于真诚之心。这点不论是常人,就连伟人也都有过相关阐述。比如,鲁迅先生说,“伟大人格的素质,重要的是一个诚字”。理学家程颐也反复说,“以诚感人者,人亦诚而应”。“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


但是,这里需要澄清一个概念,就是诚信不能泛泛而论,所谓的诚信要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在现代社会,则需要在法律许可的框架之内。据说,吴女士在得知公司将其解聘之后,以自己办理了请假手续,公司不能以旷工来解除劳动合同,将公司告上法庭。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吴女士的赔偿要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公司提起上诉的理由就是,“在应聘阶段公司即发现吴女士的年龄处于婚嫁阶段,为了规避‘风险’本没有打算录用,但吴女士保证‘连男朋友都没有,几年内不会谈婚论嫁’,公司这才留用”。而留用不到半年,吴女士就结婚怀孕。这种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


如果单从诚信这方面而论,吴女士所在公司所说有相对的道理。但是,正如上述青锋所说,在现代社会,诚信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而论。在接到吴女士所在公司的上诉后,二审法院法官以案释法,明确告知吴女士所在公司,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劳动者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上述如实告知义务应限于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比如,知识技能、学历、工作经历等等。但婚恋、生育状况等属于个人隐私,不属于劳动者必须告知的内容。因此,超越法律去谈诚信原则,不能被法律所支持。


对于上述,按照近日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的规定,招聘不得询问女性婚育情况,可以让大家更加明白,解除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最终,吴女士所在公司撤回上诉,按照一审判决,支付了吴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000元,工资差额169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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