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奖励金从2毛涨到2000元:举报人究竟是为公益还是为得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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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锋
济南市民贾某购买价值2.02元的面包,发现过期后按照有关规定,向济南市历城区食药监部门进行举报,历城区食药监局对涉事超市进行查处,没收了涉事超市2.02元违法所得并罚款5万元。举报人贾某被按济南有关规定给予2毛钱奖励。贾某不服,遂将济南市历城区食药监局告上法庭。人民网《打假奖励金2毛引热议
后续:涨到2000元》的报道证实,此案经法院一审二审,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官认为食药监做出的奖励适用法律规范不当,判令重新奖励。举报人贾某在判决生效后已经收到新的奖励金2000元。
青锋认为,济南市民贾某打假获得的奖励金从2毛涨到2000元这件事,不能仅仅盯住获得奖励的多少来讨论,至少要从有关部门对法律法规的适用上予以厘清,更要从公民举报是依法维权还是为了最终奖励金额上争高低廓清认识。
这起举报奖励从2毛涨到2000元,金额差别之所以这么大,就在于有关部门适用的法律不同,因而,才有了让人们感觉差距太大的结果。从有关报道来看,历城区食药监局最初给举报人贾某2毛的奖励,依据的是《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该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0%给予奖励”。按照这个规定,奖励举报人2毛也实出有据,并无不妥。并非像有人据此说,在市场交易大多以“元”作为最基本消费单位的当下,“2毛钱”不足挂齿;在小商小贩云集的农贸市场里,“2毛钱”也不过是用来四舍五入的舍弃零头。进而调侃,“济南某区食药监局却好意思拿来‘奖励’举报人”。
公正地说,单从济南市历城区食药监局适用《济南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按照涉案价值给予2毛钱的奖励,并非是对举报人的漠视。应该说,是其对法律法规的适用,在下位法和上位法不一致时,是按照下位法执行还是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上,按照了大多数地方的惯例选择,而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这种情况在当下仍然存在,且时有发生。在全国性有关规定出台后,很多办事人员不是立即按照国家规定,而还要等地方有关规定出台,方才落实办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2017年8月发布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条之一款规定,“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这一规定,显然和济南市的奖励办法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将按货值金额这唯一奖励依据变更为了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举报人。济南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应该依据的是这一规定。但青锋注意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条还明确,“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按照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这样的明示。而济南市没有按照这一规定及时修改自己的奖励办法,显然有工作滞后之嫌。
独立时评人青锋还注意到,举报人贾某认为,历城区食药监局起初对其奖励2毛,“第一反应是自己被刁难了”,应该是自己建立在非法律法规基础上的个人认知。据举报人贾某称,为了这个事前前后后跑了好几次,花的钱也不止两毛。奖励两毛,很大程度上打击了他维权的积极性”。这就给我们引申出了新的问题,作为打假人,举报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还是为了得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