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男网友猥亵跳向路过摩托车致车主伤残:究竟该谁赔偿被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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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锋
四川省崇州市17岁女孩在和男网友约会遭受不法侵害时,拉开车门跳向迎面驶来的摩托车,造成摩托车车主伤残,被摩托车车主起诉到法院要求女孩以及约会男网友赔偿伤害造成的损失11万多元。结果,法院以紧急避险为由,判决17岁女孩不予赔偿。那么在此情况下,究竟该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呢?
受害者是52岁的崇州市养马镇村民。当晚八点左右,受害者骑摩托车行驶中,听到有人呼喊,还没等其看清,从迎面而来的一辆车上就跳下来一个女孩拉住了他的衣服,由于猝不及防,摩托车驾驶者连同女孩一起滚落到了路边的沟里。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右脚髌骨、脚趾趾骨发生骨折,脑震荡,引发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两度住院进行手术后被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被撞致残的摩托车驾驶人当时以为遭遇抢劫,立马报警,而跳车砸到摩托车驾驶人的女孩同时也报警称,有人要强奸她。后经警方以及法院审理查明,该女孩系和半月前认识的网友见面,男网友在车上多次对其进行骚扰,强行亲吻、抚摸等,女孩为了逃避男网友继续对其猥亵,看到摩托车驾驶人驾车迎面驶来时,当即跳车寻求救助而发生意外。
因意外而被致残的摩托车驾驶人为寻求法律保护,将跳车女孩连同约会见面的男网友一起起诉到崇州法院,依法请求法院判令他们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2144.36元。该起诉得到法院支持,但在由谁具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时,有人认为,女孩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女孩跳车砸住摩托车驾驶人时,正遭受男网友猥亵伤害,其行为应该定性为“紧急避险”。
什么叫“紧急避险”?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民事案件中,“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也就是说,为了保护更大的法益而转嫁风险去损害较小的法益,该行为人依法可以不承担相关责任。
从这起案件最终判决看,法院支持了女孩的行为为“紧急避险”。法院认定,公安机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认定男网友的行为构成猥亵他人,即对他人身体权的侵犯,与男网友见面的女孩多次自行逃跑未果进而采取试图跳他人的机动车带离的措施属于防止侵害的救济措施。因此,本案中男网友持续对女孩实施猥亵的侵权行为,造成危及女孩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女孩避险行为导致摩托车驾驶人的损害,应由男网友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该案应由险情的制造者,也就是男网友承担对摩托车主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1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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