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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陷传销勒死监工:为何不能像宝马反杀案认定正当防卫?

(2018-09-06 22:30:38)
标签:

时评

青锋

杂谈

分类: 青锋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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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锋


昌宁小伙张某被朋友骗到楚雄进了传销组织后,在春节前夕想法逃离过程中,与被指定负责看管他的“监工”在厕所发生争执,双方互相掐对方脖子的时候,张某用羽绒服帽檐上的一根带子将监工勒死。近日被公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楚雄中院开庭审理时,尽管张某的辩护人以正当防卫进行辩护,但庭上并没有得到公诉人的认可。那么,这一案件,怎么就不能像刚刚发生的曾引起网络和媒体高度关注的宝马司机砍人反被杀一案那样,认定刺死宝马司机的电动车车主那样,张某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呢?


先来看张某陷传销勒死负责看管监工的过程。据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称,被骗陷入传销组织的张某在春节前夕想离开传销组织回老家。但这一想法被传销组织头目发现。该头目便将其手机、身份证等全部收走,并指定专人对其看管。2月10日凌晨,张某借口上厕所被看管他的监工批准,在厕所张某提出给看管其的监工一万元,让对方放其回家,被监工回绝。然后双方发生争执,先是监工掐住张某的脖子将其逼到厕所墙角,后张某反抗,将羽绒服帽檐上的一根绳子缠住监工脖子,直至对方完全失去了反抗。对此,张某的辩护人认为,这一案发过程,监工对张某先是进行语言威胁、侮辱,并动手掐住张某的脖子推到墙角,有严重的过错,张某是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了正当防卫。尽管案件的结果导致了被害人监工的死亡,但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这一辩护意见并没有得到公诉机关的认可。公诉人认为,张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由此案件联想起前不久发生的宝马司机砍人反被杀一案。两个当事人都应该是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进行反击,而为什么宝马司机砍人反被杀一案中刺死宝马司机的电动车主最终被司法机关裁定为正当防卫,不受刑事制裁,而张某在监工掐住自己脖子对其加害时,用羽绒服帽带勒死对方,则被定性为故意杀人呢?


大家第一个想到的理由可能就是,宝马司机砍人反被杀一案案发伊始,就受到了舆论的强烈关注,网络和媒体,乃至律师,甚至是法律界的有关人士都第一时间内公开表达了自己的看法,甚至形成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或涉嫌故意杀人的对立意见,更有人把法律规定的无限防卫这一条款搬了出来。从表面上看,司法机关最终定性宝马司机砍人反被杀一案当事人为正当防卫,似乎是舆论影响的结果。但实际上,是司法机关在调取了大量的现场证据后,根据事实依法做出的认定。


作为局外人,我们可以从网络上流传的视频看出,宝马司机行凶在先,而电动车车主反抗在后。其反抗则完全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司法机关从某种意义上说,不仅能从网络上流传的视频做出类似的判断,其还有案发路口的监控视频,以及现场的证人证言来为事实定性提供证人证言证据。因此,司法机关在大量的事实面前,依法做出了正当防卫的裁定,不仅符合民意,更符合法律程序和精神。


而陷传销勒死监工的张某,由于案发在厕所,案发的过程没有监控佐证,更没有第三人提供证据,上述所述两人发生争斗的过程,只能靠张某自己叙述显现。因而,公诉人认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认可。


尽管作为独立时评人也愿意善良地认为张某身陷传销组织,在急于离开的过程中遭受到了监工的不法侵害时,采取反抗导致对方死亡为正当防卫,但因为没有证据做支撑,最终很可能不被法院所采信。这就告诉我们了一个普通但却是很重要的道理,证据是案件定性的关健。因而,前段发生的宝马司机砍人反被杀当事人电动车主最终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是网络舆论的胜利,而是事实胜于雄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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