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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工会界委员呼吁遏制加班文化: 过劳死只是表层现象

(2018-03-12 22:05:28)
标签:

时评

青锋

杂谈

分类: 青锋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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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锋


政协工会界委员呼吁,要遏制过度加班现象。这些委员发出呼吁的一个原因就是,有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因工作压力增大而导致“过劳死”的人数呈上升趋势。


据全国总工会开展的第八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47.1%的职工每周工作时间在40小时以内,31.3%的职工每周工作时间在41~4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职工占比21.6%;加班加点足额拿到加班费或倒休的职工仅占44%;没有享受带薪年假、没有补偿的占35.1%。这一官方调查给出的数据,说明目前我国加班现象的发生已经到了相当大的程度。据说,工作压力大、加班常态化,由此导致的过度劳累、健康透支,威胁着不少人的生命。而“过劳死”则成为普遍现象,已经是非某个特殊行业特有,且年轻化趋势日益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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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指出:“过度加班不只存在于一些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甚至扩散到了部分国企和事业单位。”他们调研发现,在加班群体中,男性是“主力”,平均周工作时间比女性高出约2小时。据说,长期加班,不仅会引发过劳死,还会诱发多种疾病,从而给人身体健康带来危害,甚至会让人丧失生命。据报道,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工作中的她常常加班、熬夜,让她形成了“每天晚上9点后进食和睡前洗头”的习惯。结果,导致年仅23岁的她,因突发急性胃溃疡失血性休克而去世。


还有曾在网络上引发热议的“某游戏公司一名25岁员工在上班时间被发现死于北京的办公室”的消息。据资料显示,该事件发生后,IT业不少人士在网上发言称加班是常态。上海社科院亚健康研究中心举办的一个研讨会上公布的研究结果也证实:IT业“过劳死”的平均年龄最低,仅为37.9岁。


由于现实的发展过于超前,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对过劳死怎么定性尚未有法律条文予以明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中未提及“过劳死”。有委员指出,除了很难认定为工伤外,近亲属依法维权也较难。这位委员称:“虽然《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对侵害人身权利的情形有原则性规定,但疾病发作与工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过劳事实如何认定等都缺乏明确规定,导致‘过劳死’者的近亲属很难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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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过劳死带来的危害如何避免?有委员指出,“应该加强对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的规定,将其变成一个硬性指标来强化,保证职工健康,避免出现因过劳导致的死亡”。在青锋看来,这个建议切中要害。但青锋要指出的是,对于这个问题,有关法律法规早就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修订)第三条就明确,职工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曾修订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也明确,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其第三十八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问题的关键是,很多用工单位无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加班文化”为企业文化,提倡以加班为荣,其实是对法律的践踏。由此可见,过劳死只是表面现象,其实质则是有关企业和单位能不能遵法守法。要从根本上解决过劳死,就要形成人人遵法守法的社会氛围,而劳动监察部门,则应大胆及时地利用法律武器,对无视法律法规强求员工加班的现象进行坚决而有效地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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