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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通告凡撕毁者一律拘留依据的那条法律?

(2018-01-07 15:48:09)
标签:

时评

青锋

杂谈

分类: 青锋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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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锋


有媒体报道“派出所发‘史上最强通告’:撕毁者一律拘留”,这么霸气的话即刻引发网友关注。青锋看了通告内容,感觉通告完全是出于保护百姓利益,为了社会安定,但这么合法又益于百姓的事,派出所却因为一句“凡是撕毁此通告者,一律治安拘留”而饱受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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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拍摄的通过照片显示,昆明永昌派出所发出的通告是“为了肃清社会治安环境”,“严厉打击各小额信贷、金融咨询、网上理财等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请广大居民群众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通告明确,经“核查统计,共有60家以上的公司,集中在云纺国家商厦写字楼、东南亚商城写字楼,这些公司多为诈骗公司,坑蒙拐骗,骗取人民群众的钱财,严重扰乱了辖区的金融环境”。通告中留有永昌派出所的电话,而且通告还严正提醒,“凡是在西山区违法犯罪的都要付出代价;凡是要提高生活质量的,必须通过勤劳的双手,如果通过非法手段,看守所、拘留所就是他的家”。如此有霸气而且严正的警告,想必一定会对金融诈骗分子有震慑的作用。


为什么在如此强大的震慑的同时,还要在通告上加上一句“凡是撕毁此通告者,一律治安拘留”的话呢?青锋理解,这是因为辖区内犯罪分子猖狂所致。说白了就是派出所这边通告刚贴,那边就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给撕掉,从而让广大百姓不能及时看到通告而予以防范,应该说是无奈之举,或者说是想以此遏制、震慑犯罪分子不敢撕掉通告而不得已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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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如此霸气而有震慑力的“凡是撕毁此通告者,一律治安拘留”的话,却引发了人们的议论,并被称之为“史上最强通告”,而遭质疑依据那条法律。因为,不论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文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等,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条款,找不到这句“凡是撕毁此通告者,一律治安拘留”的话的依据。由此也提醒我们的执法机关,打击犯罪固然需要强有力的震慑,但必须师出有名,万不可在震慑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和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再因程序不当或者违法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执法应知法,执法也应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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