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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递员私拆举报信违法破坏廉政建设,更失职业操守
青锋
安徽一投递员鲍某,私拆寄给县政府、县委和纪检等部门的举报信件,将3封举报县教育局副局长和7封举报县法院副院长的信件提供给被举报人以换取钱财。近日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从法院的判决看,对鲍某的判决量刑适当,其也罪有应得。
但从报道中,笔者看到有这样一段解释,鲍某将举报信件私自交给被举报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光辉形象,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
这样定性无疑也有相当的道理。但法院还应该对其行为再追加一条,违反了作为邮政投递人员的职业操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根据法院查明,鲍某身为颍上县邮政局的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私自开拆邮件30余封、隐匿邮件40余封。如此频繁作案,不仅破坏了国家廉政建设,同时也使公民的通信权利带来损害,甚至使公民的隐私都难以得到保护。
上网搜索,可以发现,类似鲍某的案件不止一次在邮政投递员身上发生。
因此,建议邮政部门不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其员工遵纪守法,确保公民的隐私在他们这个环节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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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全国青年报刊十佳记者、河南省报告文学学会副会长、河南省作家协会会员、资深媒体人,著有《做有思想的媒体》《白纸黑字——一个新闻记者和众多高官的恩恩怨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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