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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在,任何人都不能随性而为
青锋
一名工作18年的老员工,因连上夜班后在上班时间“打盹五分钟”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的是本单位的员工手册规定的“在上班时间睡觉”为严重违纪。然而,这个看似合理的决定,最近被法院依法否定,最终以用人单位赔偿被辞退员工13.77万元而结案。
这一判决再次提醒我们,有法在,任何人都不能随性而为。
为什么要这样说?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类似上班时间“打盹五分钟”,单位按照自己的规定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情时有发生。
据媒体报道,2015年11月,某公司技术部员工小安上班时间抢红包被部门领导发现。单位决定对小安实行罚款一个月工资的处罚,如果不接受罚款就对其实行辞退。
结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这个单位的处罚过重而不能辞退上班时间抢红包的员工。因为,《企业奖惩条例》规定了处罚的最高金额:“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而且,该公司明确如果不接受罚款就辞退,属于典型的强迫行为,为法律明文所禁止。
更有甚者,一个员工在其工作的酒店食堂将两个面包带走,酒店以其违反《员工守则》重大过失为由,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结果,劳动仲裁委认为,处罚尺度不合理,因而裁定酒店支付被处罚员工经济补偿金18648元。
以上所述告诉我们,对员工处罚不能随性而为,需要有评估、有上限,也必须在不违反《劳动法》的前提下进行!更不能“家法大于国法”,就是说,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能逾越国家法律法规。
因此,当企业或者单位对员工做出处罚决定前,不妨先看看法律法规怎样说,且不可随性而为,一张纸加上黑字往墙上一贴就予以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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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青年报刊十佳记者、河南省报告文学学会副会长、河南省作家协会会员、资深媒体人,著有《做有思想的媒体》《白纸黑字——一个新闻记者和众多高官的恩恩怨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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