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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房价最高处罚3万元太可笑

(2011-08-10 22:21:12)
标签:

房产

意见稿

房地产开发

资质

处罚

分类: 产经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今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10日。可是看了这个《意见稿》中对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处罚实在让人觉得有点可笑,也就是不能没有罢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同于一般经营性企业,因为他生产出来的“产品”实在“太大”又是直接供与百姓的“用品”整个“产品”又有综合性的相关产业所配合,涉及的面也较广,对这样企业的资质加强管理和更加严格要求也是应该的。但我们所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也好、法律条文也罢,其主要目的是能够更好的规范企业行为,使其更好的服务于社会。虽然说这个《意见稿》只是对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但是在关键性的经营方面应该说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基本上是没有什么约束力,有些内容不过就是“客道”一下显得方方面面都提到而已。如:

    第四十四条(开发经营行为处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限的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生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严重违法开发行为,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

  (二)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投诉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因存在严重违法开发行为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这些话不过是个大“原则话”这四条应该说任何一条都有“致命伤”也是中央政府在楼市调控中严厉打击的方面。可是对其的处罚竟然“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是不是太可笑了?就说这其中百姓最为关注的房价,什么样的做法算“哄抬”?我想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平方米涨个三百五百的都不算涨,更不用说能算的上哄抬,一般的涨个千八百块钱的每平方米都是“不算多”很“正常”因为这都很普遍不算什么问题了。应该说典型的哄抬房价都在每平方米上千甚至几千元,可是却只罚最高3万元,这是什么比例?因此也就没有开发商会在乎。这也是我们诸多管理环节上的软弱无力,因此房地产市场的不规范或楼市秩序的不稳定也就是“正常”的了。

    另外,开发商存在着的经营方面的上述情况怎样界定?政府部门对此的管理用不到位所致、作为与否不能全算开发企业的责任怎样界定和制约?仅针对上述所指可以说,任何一条基本上都够得上违法、违规,可是怎么能只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呢?在其资质管理上也没有什么处罚,不痛不痒,这也是“是人不是人”谁都可以搞房地产开发的局面的根源。主管部门都怎样监管?也难怪一些开发商并不看重其资质管理如何,更不影响其开发行为。所以不要小看这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大法”,可别再让人笑掉大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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