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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拆迁”都是动迁

(2010-02-02 09:18:57)
标签:

征收房屋

房产

财经

法制理念

搬迁

国有土地

杂谈

分类: 杂谈

    最近人们热议的、强烈不满的野蛮强迁等有关拆迁的事,成了时下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但是当我们看到,国务院法治办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说明中央政府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但是有人说这当中的重点是提出的由“拆迁”改为“搬迁”,说是做为从“拆迁”到“搬迁”“折射出法制理念的进步”。可我觉得不过是变个字,“搬”与“拆”是因情况而定,是搬还是拆,统称为“搬迁”也不准确,“我没有搬迁而是拆了旧房、新房建好又回来了,那能叫搬迁吗?”这实际都还是动迁。我认为不管是搬迁还是拆迁都应统称为动迁,改个字谈不上什么“折射出法制理念的进步”只是内容相对于当今社会做了适应性调整。关键的是不在于这一字之改,而是实质上的内容有何实质性的改变,是否能改变过去的一些野蛮强迁、无法无天的做法?

    大家知道,在过去或者说现在,全国各地城镇房屋的拆迁,有的叫“拆迁”,有的叫“搬迁”还有的叫“动迁”,这不过是一种叫法,所实施的内容基本上是一样的,方式方法也都大同小异,有的那纯属于“搬迁”,原房主搬走旧房不一定拆,这叫搬迁,也仅是少数;有的就是“拆迁”,因要拆除旧有建筑而迁离,这个“迁”又有“搬”的意思。我说这都是属于“动迁”的范畴。关键的问题不是在于怎么个叫法,而是如何“动”法,能否依法办事并顺利实施,走极端的事情会否再发生?应该说“征求意见稿”有了一定的新意和变化,也进一步体现了如何依法办事。但是我看了全文后也还有一种担心和不安,那就是目前一些城市在动迁或者说搬迁过程中,基本上也是按照这种思路和办法实施的,有些城市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甚至于还优于这个新条例的内容,可也不都是那么顺利,仍有走极端的现象发生。如:要有90%以上、以及三分之二的被搬迁者同意搬迁及补偿标准,现在基本上都可以做到,大多数人希望动迁这也是不可否认的,因为他们都想以此来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在买房很难实现的情况下,靠动迁来改善居住条件几乎成了许多普通家庭的唯一途径。可就是有那个不到10%的少数人,他认为没有给自己改善,坚决不搬,甚至就那一户不搬也没辙,你就是给我几倍、再多的赔偿我也不同意,你能怎么的?而且人家的理由也很充分,同样受物权法保护也没有违法,面对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征求意见稿也没有提及,只是对房屋征收和补偿提出要求,没有明确界定“钉子户”与保护自有财产不被侵犯者的区分及其如何处置。

    我认为“征求意见稿”,首先应该如何符合并依法,当然条例不能与国家《宪法》、《物权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这是基本的也是关键的方面,这就是法制还是“权制”的问题。其次是如何做动迁工作的问题,当然人性化、理性化和现实化也是必须要考虑的,有了法也还不够,还要有大量的思想工作,有些事情不能强加于人,要允许有一个思想认识和转变的过程,特别是商业开发征收房屋,只能先动员、收买补偿后拆迁,绝不能强制。而当中提到的“非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互相“适用”我觉得也有不当之处,应该是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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