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左传》与古代法律文化(之三)

(2008-07-23 14:15:23)
标签:

杂谈

分类: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传》与古代法律文化(之三)

    (八)邓析竹刑

   《左传·定公九年》载:“郑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君子谓子然于是不忠。苟有可以加于国家者,弃其邪可也。……思其人,犹爱其树,况用其道而不恤其人乎!"

邓析私造竹刑,可能比子产刑书更为完备,故郑执政用其竹刑。邓析更富有反传统色彩,故为当时守旧势力所不容。

    (九)赵鞅刑鼎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载:“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

    按孔子的说法,刑鼎所著的“范宣子所为刑书”即“夷蒐之法”.“被庐之法”即《左传·僖公二十七年》载: "蒐于被庐,……大蒐以示之礼,作执秩以正其官。" 孔子批评赵鞅铸刑鼎,其理由之一是搞乱了贵贱之别,老百姓可以仗恃刑书与贵族争辩;理由之二是刑鼎内容即“夷NFEA2之法”, “夷蒐”时三次改换中军元帅,是政变,故称为“乱制”.

 

         七、刑罚制度

   《左传》记载很详细的刑罚制度。现列举如下:

    监禁《左传·哀公八年》:“囚诸楼台,拵之以棘”把囚犯囚禁在楼台上,用荆棘做成篱笆围起来。

    鞭打。《左传·僖公二十七年》: “鞭七人。”文公十八年:“扑佚" 。鞭笞。襄公十四年:“鞭师曹三百。"

    贯耳。《左传·僖公二十七年》: “贯三人耳。”以箭穿耳。

    髡。《左传·哀公十七年》: “见己氏之妻发美,使髡之。”此时之髡,还不是正式的刑罚。

    梏。《左传·庄公三十年、成公十七年》: “执而梏之。”襄公六年:“以弓梏华弱于朝。"

    劓。《左传·哀公十一年》引《盘庚》佚文:“劓殄无遗育。"

    刖。《左传·庄公十六年》: “刖强钥。”僖公二十八年:“刖针庄子”文公十七年:“掘而刖之。"

    缢。《左传·昭公二年》: “缢,尸诸周市之衢”。昭公八年:“哀公缢”。哀公二年:“绞缢以戮。"

    炮、熱. 《左传·昭公二十七年》: “令尹炮之。”僖公二十八年: "熱僖负羁氏。"

    宫。《左传·僖公十七年、二十三年》: “寺人。”即受宫而作寺人。

    车袁 。《左传·桓公十八年》:  "高渠弥”,即车裂,分割肢体之刑。襄公二十二年:“子南得罪,观起车裂。"

    醢。《左传·庄公十二年》: “宋人皆醢之。”即烹而捣碎肢体之刑。

尸。《左传·襄公十九年》: “尸诸朝”。昭公二年:“尸诸周市之衢。”杀人于市,陈其尸。

    戮尸。《左传·文公十七年》: “掘而刖之。”掘墓刑已死之人。

    族诛。《左传·宣公十三年》: “归罪于先榖而杀之,尽灭其族”;昭公二十七年:“尽灭郤氏之族党。"

 

          八、法律文献及管理

    从《左传》的记载来看,当时的法律文献种类颇多,且有专人负责保管。

   《左传·僖公二十六年》: “昔周公、大公肱周室,夹辅成王。成王劳之,而赐之盟,曰:世世子孙无相害也。载在盟府,大师职之。”一说,“大师”当为“大史”,大史主管盟书,周之制也。

   《左传·哀公三年》: “司铎火。……南宫敬叔至,命周人出御书,俟于宫。……子服景伯至,命宰人出礼书,以待命。……季桓子至,御公立于象魏之外,命救火者伤人则止,财可为也。命藏象魏,曰:旧章不可亡也。" “御书,”向君主上报的文书。“礼书”,关于朝觐的文书。周人、宰人是专门管理这种文书的官员。“象魏”,原指天子诸侯王宫前一对高立对称的建筑物。因此,季桓子“立于象魏之外”。但是,由于经常在“象魏”上面悬挂法律、法令,久而久之,“象魏”就成了法律、法令的代名词了。《周礼》多处有“象魏”,是定朝颁布法令的地方。

    《左传·定公四年》: “晋文公为践土之盟……其载书云……藏在周府,可复视也。”是说,诸侯之间的盟誓之辞,被收藏在周府,可以查看。诸侯也专门保有文件,以备查考,如文公元年:“归,吾视诸故府。”故府即保存档案的地方。

    诸侯经协议而达成结盟,其盟誓之辞称为“载书”. 《左传·襄公十一年》: “秋七月,同盟亳。……乃盟。载书曰:凡我同盟,毋蕴年,毋壅利,毋保奸,毋留慝,救灾患,恤祸乱,同好恶,或间兹命,司慎、司盟、名山、名川、群神、群祀、先王、先公,七姓十二国之祖,明神殛之,俾失其民,队命亡氏,踣其国家”.

    因犯罪而没为官奴的,书其名于“丹书”之上。《左传·襄公二十三年》: “斐豹,隶也,著于丹书。栾氏之力臣曰督戎,国人惧之。斐豹谓宣子曰:‘苟焚丹书,我杀督戎。’宣子喜,曰:‘而(尔)杀之,所不请于君焚丹书者,有如日’。乃出斐豹而闭之。”焚丹书即免为平民。

    成事、先例称为“故”. 《左传·襄公二十六年》: “令尹子木与之语,问晋故焉。”此即了解晋国故事之义。昭公二十一年:“昭子问蔡故,以告,昭子叹曰:蔡其亡乎。”昭公二十三年:“列国之卿当小国之君,固周制也。……不敢废周制故也。”这些成事先例就收藏在“故府”里面。

    先王流传下来的典章制度之书称为典策、典籍、训典。《左传》定公四年:“祀、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昭公十五年;“司晋之典籍,以为大政,故曰籍氏。”文公六年:“予之法制,告之训典。"

    “要”是诉讼之辞状,包括证辞之类。《左传·襄公十一年》: “使王叔氏与伯舆合要,王叔氏不能举其契。" “合要”即核查各种辞状、证辞。“契”是证辞、讼辞之券。《周礼·乡土》“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 《尚书·康诰》“要囚”, 《吕刑》“有伦有要”,与此义同。

 

          九、婚姻与继承制度

    《左传·成公八年》: “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凡诸侯的女儿出嫁,同姓国家应送女子作为陪嫁,异姓不必这样。这就是“媵”制。这是远古群婚制残余,只不过由男子一方片面享受。

    “同姓不婚”是一个古老的法令。《左传·昭公元年》: “侨又闻之,内宫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君子是以恶之。故《志》曰:买妾不如其姓则卜之。违此二者,古之所慎也。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僖公二十三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国语·晋语四》: “同姓不婚,恶不殖也。" 《礼记·大传》: “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也。”但是,这种制度在春秋时贵族阶级中已受到破坏。故有“姪从姑嫁”之制。女子称公婆为“舅姑”,男子称岳父母为“外舅姑”,其原因是女婿常为外甥,儿媳常为甥女,妻之姪女即为己之甥女。

烝,报,是古老群婚制度的残余。《左传·桓公十六年》: “卫宣公烝于夷姜,生急子,属诸右公子。”夷姜是宣公的庶母,上淫曰烝. 《左传·宣公三年》: “文公报郑子之妃曰陈妫,生子华、子臧。”郑子是文公的叔父,淫叔父之妻曰报。《左传·哀公十一年》: “卫人立遗,使室孔姞.”遗是疾的弟弟。孔姞是遗的嫂子,这是弟娶兄之妻的一例。《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秦伯纳女五人,怀嬴与焉。”这是叔父娶侄媳的一例。

    《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载,子灵之妻(夏姬)曾三嫁。可证当时并没有“从一而终”、“烈女不事二夫”的观念。如《仪礼·丧服传》: “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但春秋时出现妇女守节的观念的萌芽。如《左传·庄公十四年》: “吾一妇人,而事二夫,纵弗能死,其又奚言”;文公六年:“嬖于二君,淫也”。这种贞洁观的产生,是夫权初立的一个反映。而夫权是小家庭的标志,其对立面是父权,即父亲对女儿的支配权,如面对父亲与丈夫,占主导地位的评价是:“人尽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桓公十五年传). 战国中期以后,才产生烈女贞洁观。如《韩非子·忠孝》:“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又《史记·始皇本记》所载刻石铭文:“有子而嫁,倍死不贞”, “妻为逃嫁,子不得母。”此时,小家庭已经占了上风。

    在宗法贵族政体之下,王位继承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昔先王之命曰:王后无适,则择立长,年钧以德,德钧以卜,王不立爱,公卿无私,古之制也。”襄公三十一年:“太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钧择贤,义钧则卜,古之道也。”公羊传隐公元年:“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上述几条原则不尽统一。又《国语·晋语一》: “晋献公曰:寡人闻之:立大子之道三:身钧以年,年同以爱,爱疑则决之以卜筮。”此又与前诸条不甚一致。

 

         十、判例故事

    《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公元前632年)载:春天,晋侯攻打曹国,向卫国借路。卫国不允。晋军回兵侵袭曹国并攻打卫国。晋国与齐国结盟。卫侯请求参加。晋人不答应。于是,卫侯想与楚国结盟。卫国人不愿意,于是赶走了卫侯来讨好晋国。城濮之战,晋国大获全胜。卫侯闻讯逃到楚国、陈国。他派元亘奉事叔武接受盟约并摄政。卫侯身边的人诬告元亘,说他立叔武作卫国国君。卫侯就派人杀了元亘的儿子。元亘并未因此废弃卫侯的命令,仍然奉事叔武回国摄政。六月,晋国恢复卫侯的君位。卫侯回到卫国,他的前驱射杀了叔武。卫侯知道叔武无罪,枕尸大器。元亘逃到晋国,并向晋国控诉卫侯杀叔武的罪行。卫侯应诉,并宁武子作卫侯的诉讼人,针庄子为代理人,士荣为卫侯的答辩人。经审理,卫侯败诉。作为诸侯领袖的晋国杀了士荣,砍了针庄子的脚(刖刑),认为宁武子忠诚而赦免了他。逮捕了卫侯,将他送到京师,关在囚房里。宁武子负责给卫侯送衣食。元亘回到卫国,立公子瑕为国君。两年后,鲁僖公向周天子和晋侯说情,请求赦免卫侯。周天子允许了,秋天,释放了卫侯。卫侯通过贿赂手段派人刺杀了元亘和公子瑕,恢复了王位。

    《左传·成公四年》(公元前586年)和成公五年载:郑国曾侵犯许国,掠夺田地。郑派公孙申领兵去划定所得许国土田的疆界。许国人打败了他们。郑又攻打许国,又侵占了许国的土地。晋国出兵救援许国,攻打郑国。楚国的子反救援郑国。郑伯和许国国君在子反那里争讼。皇戌代表郑伯发言。子反不能判别曲直,建议他们去找楚国国君一决曲直。次年,许国国君到楚国控告郑伯,郑伯也赶到楚国参加诉讼。结果,郑伯败诉,皇戌被楚国囚禁,许国索回了土地。

    《左传·成公十一年》(公元前580年)载:晋国的郤至和周天子争夺温地的土田。周天子派刘康公、单襄公去晋国诉讼。郤至说:“温地历来是我的封地,因此不敢失掉。”刘康公说:“以前周人战胜商朝,让诸侯拥有封地。苏忿生被封在温地,作了司寇。他先投奔狄人,后又逃到卫国。襄王为了慰劳文公而赐给他温地,狐氏、阳氏都先后以温为采邑,然后才轮到您。如果要追查过去的情况,温地是周天子属官的封邑,您怎么能得到它呢?”晋侯于是判定郤至败诉,田归于周天子。

    《左传·襄公十年》(公元前563年)载:王叔陈生、伯舆二人是周天子的卿士,他们因为争夺权力而发生纷争。周天子支持伯舆一方。王叔陈生就一气之下逃亡到黄河边上。周天子让他官复原职,他仍不回成周。于是,晋侯派范宣子出面调停王室内部的纠纷。王叔陈生和伯舆都提出诉讼。在周天子的朝廷上,范宣子主持诉讼,王叔陈生派家宰(管家)、伯舆派大夫瑕禽出廷辩论曲直。王叔陈生的家宰说:“现在连蓬门小户之人都敢凌驾他上面的人,在上者不是很难处了吗?”瑕禽说:“平王东迁时,我们七姓氏族追随着他,天子赐给盟书说‘世世代代不要失职’。如果是蓬门小户之人,又怎么能在东方立住脚呢?自从王叔陈生辅助天子以后,用贿赂来完成政事,让宠臣来执掌法律。一些贪官富得无法计算,这样,清廉的人怎能不是蓬门小户呢?请大国考虑一下,在下者就不能有理,那还有什么公正呢?”范宣子说:“凡是天子赞成的,我国君主也赞成;天子不赞成的,我国君主也不赞成。”于是让王叔陈生、伯舆双方对证讼辞。王叔陈生一方拿不出证明自己有理的文书,于是败诉,离开成周而逃往晋国。周天子让单靖公作卿士而取代了王叔陈生的职位。

    《左传·昭公元年》(公元前524年)载:郑国徐吾犯的妹妹长得很美,公孙楚已经聘她为妻,可是公孙楚的族弟公孙黑又派人硬送去聘礼。徐吾犯很害怕,就告诉子产。子产说:“政事昏乱才有这样的事。令妹愿意嫁谁就嫁谁。”徐吾犯于是请求公孙楚、公孙黑,让他妹妹自己选择丈夫。二位都答应了。公孙黑打扮得非常华丽,进了徐吾犯的宅院,放下财礼然后离去。公孙楚穿着军服进来,左右开弓,一跃登车而去。徐吾犯的妹妹在房间里观看,说: "公孙黑的确很漂亮,不过公孙楚是个真正的男子汉。丈夫要像丈夫,妻子要像妻子。”于是就选择了公孙楚。公孙黑怀恨在心。不久后,他把皮甲穿在外衣里面,想要杀死公孙楚而占取他的妻子。不想公孙楚早有防备,他用戈击伤了公孙黑。于是,公孙黑向子产告公孙楚的状。子产说:“曲直相等,辈分低的一方有罪。”于是逮捕了公孙黑,列举他的罪状:“国家的大节有五条,你都触犯了。惧怕国君的威严,听从国君的命令,尊重贵人,事奉长者,奉养亲戚,这五条是用来治理国家的。现在国君在国都里,你动用兵器,这是不惧怕威严;触犯国家法纪,这是不听从政令;公孙楚是上大夫,你是下大夫,以下犯上,是不尊重贵人;年纪小而不恭敬,是不事奉长者;用武器对付堂兄,是不奉养亲戚。国君说:我不忍杀你,赦免你到远地去。你赶快走吧,不要加重你的罪过!”于是就把公孙黑放逐到吴国。

    《左传·昭公七年》(公元前531年)载:楚灵王即位后,建造章华之宫,接纳各地逃亡的人在宫里服役。有一名官吏名字叫无宇,他有一名奴隶也逃进王宫。无宇要把奴隶抓回去,守宫门的官吏不允许,说:“在国王的宫里抓人,不是太过分了吗。”并抓住无宇进见楚灵王。无宇申诉说:“天子经营天下,诸侯治理封疆,这是古代的制度。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从王公、大夫到士、奴隶,各有所职。我的奴隶就在王宫,我不到王宫又到哪里去抓他呢。周文王之法说:‘有逃亡的,就进行大搜捕。’楚文王作仆区之法说:‘隐藏盗贼的赃物,和盗贼同罪。’从前周武王列举商纣王的罪状说:‘纣是天下逃亡者的窝主,聚集财产的渊薮。’所以诸侯们都齐心攻打纣。守宫的官吏不让抓回奴隶,逃亡的就让他逃亡,难道您开始效法纣王了吗?”楚灵王说:“抓住你的奴隶回家去吧。强占人家喜欢的东西,总是不好的。”于是赦免了无宇。

                                                                        ( 作于2003年11月)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