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应该被删除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既要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第三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删除有关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的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规定:“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造成医疗损害的原因较为复杂,不少情况下由医务人员承担证明责任也有困难,建议删去这一条。有的专家提出,因果关系证明规则可以由民事诉讼法的证据制度解决,本法可以不作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
首先,“举证倒置”严重违背了医学科学特点。
医学通常称为“经验科学”而非“实验科学”,人类目前对绝大部分病如肿瘤、心血管等的病因还难有定论,只能推测一些危险因素,在相当多的所谓“过错”、“事故”面前,医生也一样难以找出证据出来解释自己无过错。2003年一场“非典型性肺炎”浩劫,发动了全国乃至全世界的专家,至今难有明确定论。
“举证倒置”同时令医患关系进一步恶化。
司法解释最重要的依据是:患者属于“弱势群体”,医务人员属“强势群体”。这种划分有失偏颇,医患关系不是简单的买卖关系,而应是同一条战壕里的战友,一起去对付共同的敌人——疾病,强弱之分一开始即令医患之间直接形成对立。
“举证倒置”还导致医疗卫生资源浪费。
医生为使自己免遭起诉,便采取过度自我保护的措施,尽可能将医疗方案做得万无一失,动不动就“大检查”、“大处方”,加大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举证倒置”更影响了临床医学的发展。
临床医学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整个医疗过程客观上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和变数,据统计,我国临床误诊率目前为30%,疑难病症误诊率达40%,为此,医务人员在“举证倒置”面前尽量规避风险,危重疑难病人的手术被变相拒绝诊治。医疗本身是一把“双刃剑”,救命的另一面就是“杀人”,如果医生治好病就是“菩萨”,没治好就是伤害或犯罪,这对医生绝对不公平;也使得医生做事缩手缩脚,不敢大胆去创新,更不敢去挑战高难度的手术和疗法。眼下,处方中大量使用那些无明显治疗作用但也无明显毒副作用的药物,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还建议在这一章中增加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二)医务人员在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我认为,无论有无举证倒置,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始终不变。没有任何一位医务工作者不是想挽救患者生命或者让患者获得更健康的生活。病毒的变异和细菌的变性总是快于药物和疫苗,它们简直就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而当今医学,还不能达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现在不能,将来也不能,我想永远都不能。总之,医患之间,多些理解,多些包容,多些尊重,少些猜睬,少些对立,换位思考,才能最大限度地战胜我们共同的敌人——疾病,才能有和谐医患关系,才能医患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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