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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造假与机制改进必须双管齐下

(2014-09-06 17:51:34)
标签:

文化

教育

打击造假与机制改进必须双管齐下

王旭明

 

日前,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已从北大毕业的 历史学系博士生于艳茹在该刊发表的论文涉嫌剽窃一国外论著,抄袭内容高达50%以上,该刊决定5年内拒绝于艳茹的投稿并将其剽窃事实通报相关单位。

抄袭丑闻虽然出在于艳茹身上,但病绝不是一个博士或者一所大学才有。类似这样的病在全国不少学生、不少高校都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此前,媒体报道,中国期刊网上多次发现硕士论文抄袭事件,抄袭者除了“致谢”不同外,其他一字不差,时有研究者因抄袭被曝光等。

于艳茹博士论文造假再次引发我们对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培养机制的反思。

先说高层次人才培养问题。作为高等人才,一个最根本、最重要,也是不容回避的问题就是思想品德和学术操守。道理不用多说,作为这样的人才,无论在什么情况和条件下,无论面临怎样的诱惑和困难,高层次人才都不能造假,都要坚守思想品德底线和学术规范操守。这既是我们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必要条件,也是最重要条件。如果有悖于此,不管未来此人能有多大成就,都是人才培养的重大失败,所谓的真才实学都有重大缺欠。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所谓根本就是必要条件和重要条件的含义。从这个意义上说,于艳茹造假事件,本人当反思,学校当反思,教育部门更要反思。

再说培养机制问题。所谓培养机制,是指培养人才其内部组织和运行变化的规律,包括相关的手段、方法和目标。目前,我们的人才培养机制应该为博士硕士以及为其他高精尖人才的培养创造良好的条件,就立德树人和学术规范来说,立德树人的使命和良好学术规范的培养树立必须有良好的制度设计作为保障。尽管遭到很多质疑和批评,但当下没有人能够推翻和彻底否定当前硕士、博士考试选拔制度。然而,在培养过程中,对于高精尖人才如何按照育人规律培养,如何让这些人才找到成功成才的途径,需要制度层面更细致的设计和导师们的发掘和努力。在这方面还有很多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比如,很多高校规定的博士必须在核心期刊发表文章两篇以上才能毕业这样的规定,是否过于僵化、过于呆板、过于统一了呢?这样的机制不仅不利于高精尖人才思想品质的培养,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起到诱惑、迫使人才起歪心邪念的作用。

那是否意味着,由于制度设计有不合理以及制度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博士就必然要造假呢?我不这么看。这是一个问题的两方面,互相有联系有影响,但不存在必然的关系。不可否认,制度设计的某些不完善之处既给高精尖人才培养带来了消极的方面,但无论什么情况下,作为知识分子都应该保持良心操守。高精尖人才不能以制度设计不完善为由就为自己弄虚作假甚至违法乱纪寻找借口,开脱责任。另一方面,作为制度设计者也不能因此就不去改变,也不作为,任由不合理的制度存在。这就是二者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有人说,因为有丑恶的或不合理的制度,造假博士的出现也不足为奇,我更不认同。无论什么情况下,知识分子必须保持学术操守,都必须坚持道德准则;而制度设计者则必须需要改进和完善人才培养的机制,使其科学化和人性化。一句话,打击造假与机制改进要双管齐下,方为良策。

就当下博士毕业考核的改进方面,要做的工作是各高校应当取消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和外语考核等硬性且不合理的要求。这方面我们有不少经验。例如,笔者朋友告某作家在读研究生期间,经过导师的特批,就以出版的一本图书的方式代替了学位论文,这让他走作家之路的信心更坚定了。可见,有变通的可能,关键是有没有人愿意这样做和有没有学校同意这样做。高精尖人才的培养完全可以以某一方面特长或某一方面的要求表示其已经达到的水平,完全可以避免用核心期刊发表文章的硬杠杠来卡。

据了解,因为有不合理的博士硕士必须在核心期刊发表文章制度,也催生了相关产业,比如代写代发论文网站有几十家了,还有学术杂志公开或者私下靠卖版面生存,媒体还报道过一篇论文经过十几人若干次轮番抄袭的丑闻。这些不能不说是对我们不合理的制度设计的讽刺、挖苦和报复,尽管这种讽刺、挖苦和报复都荒唐之至,都必须狠狠打击。

打击造假与制度改进是辩证的对立统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一个社会整体中应该各尽其责的社会成员的要求。在这点上不能推诿、扯皮或不作为,决不能因为制度的不完善就胡作非为。几天前,我就山西原省委书记袁纯清卸任表态发文“高官,忏悔一下为何这样难”,文中说:“最近,日本细胞再生学专家笹井芳因为其指导的博士生发表造假论文自杀。尽管其自杀原因有多种猜测,但人们普遍认为是耻辱感淹没了他,使其走向死亡之路。类似因羞愧而自杀的还有韩国前总统卢武铉等。我们当然不提倡官员犯错就自杀,但我们应当要求官员在犯错或工作出现失误后,有知耻知羞的负罪感和内疚感。”这段话也送给造假博士硕士和这个、那个家们,不期待你们寻短见,但要有起码的羞耻心和负罪感。

打击造假与机制改进必须双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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