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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体系要有主线

(2013-07-25 11:21:49)
标签:

国际税收

大企业

管理

服务

主线

分类: 大型企业

  ★ 税务记者 张剀 发自 北京

   2013年第1期《国际税收》杂志刊发了一篇题为《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初探》(P66,作者张宁,责任编辑陈双专)的文章,文章指出了当前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构建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体系的具体建议。文章对问题的剖析是比较中肯的,但是提出的建议我不敢苟同。在此,我想就构建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体系的问题啰嗦几句,并与作者张宁讨论。
  张宁在文章中只是提出了完善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体系的具体建议,没有抓住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的重点,更没有抓住构建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体系的统一主线。管理和服务两者是辩证统一,但又各有重点的,必须在方向上一直,措施上配套。具体而言,就是管理措施和服务措施都是为了尽可能提升大企业的遵从度,降低大企业的税务风险,在具体实施时两者要配套使用,根据大企业的风险状况和遵从状况来决定采取哪些措施,以及管理与服务措施的配比是多少。
  目前,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与服务体系的确还处在非常初级的阶段,税收管理措施本身不成体系,服务措施本身也不成体系,两者融通一体更是任重道远。因此,作为构建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体系的第一步,应该是首先把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管理措施和服务措施梳理出来,并逐步在实践中应用。
  在管理措施上,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重点应该关注的是:日常管理(包括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备案管理、审批管理、税收优惠审核等),纳税遵从度评价与公示,税务总监工作评价与通报,纳税人自查,纳税评估,税务审计,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等。
  不难看出,这些管理措施是按照从一般到特别,从轻到重的顺序排列的,一些措施目前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应用。
  纳税遵从度评价与公示,这对大企业而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管理措施。如果税务机关通过评估(当然,评估方法本身是科学的,大企业公认的),发现某大企业的纳税遵从意愿很强,并且具有很强的遵从能力,并正式以官方的名义发布,这对大企业而言是非常有价值的企业商誉,大企业也会倍加珍惜,并不断提升遵从度;反之,如果税务机关通过评估,发现某大企业的遵从度不高并公示,那么这个大企业一定会非常紧张,并通过游说等方式尽量阻止税务机关这么干,这时候,税务机关可以给予其改正期限(比如一年),如果在规定期限达到了税务机关设定的“及格线”,那么税务机关可以暂时不公示,否则就公示。
  税务总监工作评价与通报,这个管理措施到目前也没有得到应用。任何工作都是由人来承担的,对大企业的税务工作而言,税务总监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工作。如果税务机关能够通过一些具体的工作,对税务总监的能力进行一个评价,并将这一评价反馈给大企业的高层,那么对税务总监而言将是一个巨大的压力。在深圳、北京、上海等较多设立了税务总监的大城市,甚至可以进行一次“最具潜力税务总监”评价活动,加大税务总监横向之间的工作比较和经验交流,这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抓手。
  在服务措施上,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该重点关注的是:普遍服务(政策解读、免费培训等)和个性服务的衔接与拓展。其中,个性服务应该是重点。除了要将现有的税企遵从协议落到实处外,还应该将税企高层对话机制做到实处,使这一对话机制能够真正成为解决大企业税收政策不确定性的重要平台。同时,还应积极推进事前裁定制度,进一步增强税收政策的确定性。另外,由于大企业最关心的就是税收政策的确定性,税务机关可以围绕这一点,做很多具有开拓性的工作。比如,建立大企业参与政策制定的机制,从源头上减少税收政策不接地气,不明确的问题;比如,建立税收政策定期修订制度,规定某一税收政策如果有一定数量的大企业联名要求修订,税务机关要及时反映并促使立法部分予以关注并修订相关法律;比如,当大企业就同一问题遇到不同税务机关的不同处理时,要有快速、有效的响应机制,等等。
  明确了管理与服务措施后,税务机关就应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表现来“对症下药”。至于管理的措施多一点还是服务的措施多一点,就要综合考虑大企业的遵从能力和改进能力来定。大企业税务风险越低,遵从度越高,管理措施就越宽松,服务措施就越个性化;反之,如果大企业税务风险越高,遵从度越低,管理措施就要越严厉,服务措施就相应减少,直到没有任何服务措施,只剩下税务稽查或者反避税调查。
  以上不妥之处,还请张宁与其他博友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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