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8日 《中国税务报》
■本报记者 张剀 通讯员 邓晓燕
近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获悉,2010年,税务机关还将进一步加大非居民税收的征管,相关企业在向境外转移利润时将面临更多的税务风险。北京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有关负责人提醒非居民纳税人及非居民税收扣缴义务人,要从常见的税务风险点入手,进一步提高纳税遵从度,防范被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风险。
“实际上,税务机关加大对非居民税收的征管力度是一个必然趋势。”北京知名税务律师张颖表示。她分析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规定,企业出现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及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税务机关要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近2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的近20个文件中,多处体现了上述规定的意图。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人士告诉记者,2010年,税务机关将进一步落实非居民管理专业化机制,进一步完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际运输税收管理办法》,研究制定《非居民机构场所税收协同管理办法》、《机构场所所得归属办法》,与财政部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非居民取得无形资产转让收入、保险收入等收入来源地规则,明确界定税法规定的“实际联系所得”的等问题,提升征纳双方税法遵从的确定性。同时,还将进一步加大与商务、工商、外汇等其他政府部门的配合,推进非居民税收管理的信息化,加强对相关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增强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
据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有关人士透露,2010年,税务机关将以强化税源监控和加大违章处罚力度为重点,防范非居民虚构境外劳务逃避纳税义务现象,进一步提升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水平;以间接转让、低价转让股权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管理为重点,防范非居民股权转让逃避税行为;以判定纳税义务和归属应税所得为重点,加强对代表处等机构、场所的税收管理;进一步掌握居民企业对外支付信息,并以对外支付时需要提交的税务证明为抓手,切实加强非居民取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源泉扣缴管理;研究分析非居民税源的分布规律和风险,开展专项检查,识别其逃税、避税及税收筹划的模式,摸清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难点。
那么,随着税务机关征管力度的日益加大,非居民纳税人及其扣缴义务人需要特别注意哪些问题呢?北京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最要紧的,就是要从常见的风险点入手,规范自己的纳税行为。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因不办理或者不能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将受到税务机关特别关注并被处罚。因此,北京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有关负责人指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她特别强调,非居民企业还应时刻关注自己的纳税申报情况,在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时,要及时自行申报。
该负责人还指出,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以证明符合享受协定的条件。企业未主动提出申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国内相关法规从严征税。
据记者了解,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因此,随着税务机关征管力度的加大,非居民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同样会面临越来越多的税务风险。
北京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有关负责人提醒说,有扣缴义务的企业应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而不是在发生对外支付或需要税务机关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时才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事宜。同时,未被认定为外资企业但有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的境内企业在分配利润时,要注意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除了外资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而被认定为外资企业的,凡有外国投资者参与的内资企业,也应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及时扣缴境外投资者取得的预提所得税。
该负责人说,外国投资者取得的分配利润即使未汇出境外,也可能发生预提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是很多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企业总是忽略了这一点。她说,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一旦董事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就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境内收入的实现,无论其是否将分配的利润汇出、是否在境内通过再投资、转增资本公积等方式将这笔利润消化,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企业都应及时扣缴企业所得税,以免产生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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