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请进来”,税收协定功不可没
(2009-03-05 09: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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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资
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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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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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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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从1979年~2008年底,历年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达66万户左右,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约为8800亿美元。2008年中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923.95亿美元,同比增长23.58%,连续17年居发展中国家首位。
税收协定在吸引外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功不可没。外国居民到我国投资或经营,首先要看其所在国同我国有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其次要看税收协定有没有设定避免双重征税的措施;此外,投资者还非常关注税收协定有没有规定税收优惠。上述方面在我国已签署的90个税收协定中都有体现。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税收协定提供更优待遇的(如免税或减低税率),缔约国对方居民可申请享受税收协定相关条款待遇。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全球范围内的税收协定网络,到我国从事投资活动的绝大部分外国投资者所属国家,基本上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协定的税收法律保障作用更加重要。
北京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为筹措开发资金,于2006年6月与某国××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1900万美元,期限3年,年利率为7%。按我国有关税收法律规定,该银行此项贷款的利息收入应在我国缴纳所得税。但根据中国与该银行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对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机构向对方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在对方予以免税。税收协定还专门列举了双方可免税的具体金融机构名称。上述银行属于列举之一。为此,××银行向北京市国税局提出享受协定待遇的申请,经北京市国税局审查同意,其1900万美元贷款取得的利息860591.67美元全部免予征税。
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指出,税收协定具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功能,而这种功能主要是通过划分税收管辖权,给予非居民低税或免税优惠来实现的。近年来,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条款越来越引起外国投资者的关注。相应地执行这些优惠条款,让外国投资者享受到协定规定的税收优惠,也成为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邹国金张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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