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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走出去”离不开税收协定

(2009-03-05 08:59:59)
标签:

走出去企业

涉税争议

妥善解决

财经

分类: 权威解读
    2006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接到中国某电气集团公司负责人的感谢信,感谢国家税务总局与巴基斯坦税务主管当局达成中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议定书草案,使该集团承建的水电工程得以在成本中列支工程融资利息1000万美元,并免除10%的利息税。
    原来,该电气集团在巴基斯坦承建了一项水电工程,项目贷款由中国某银行提供,贷款利息约为1000万美元。该电气集团工程承包单位在支付该项利息时,向巴基斯坦税务当局提出,该银行属于政府全资拥有银行,应享受协定规定的免税待遇,并将该项利息支出列入工程成本。但巴基斯坦税务当局认为,两国税收协定专门对政府免税银行作了列举,列举中并没有该银行,不能免税。如果工程承包方不代扣利息所得税,其利息支出不能列入成本。该电气集团得到巴基斯坦税务当局的答复后,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帮助磋商的请求。国家税务总局向巴基斯坦税务当局提出,由于两国税收协定签署较早,当时还没有成立该银行,因此当时的协定规定的免税银行不可能有该银行。但该银行完全符合协定免予征税的机构性质,应享受免税待遇。巴基斯坦税务当局对到手的税款也不肯轻易放弃,双方展开了艰苦谈判。最终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努力下,双方签署了协定议定书,将该银行及其他政策性银行补充为可享受利息免税待遇的国家银行。议定书签署后,该银行的工程贷款利息所得获得了免税待遇,该电气集团工程承包单位也将该项利息支出顺利地列入了成本。
    类似的案例越来越多。随着我国对外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走出去”的企业、个人越来越需要通过税收协定解决跨国纳税问题。根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底,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累计达1300多亿美元,其中2008年达406.5亿美元,投资遍布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
    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根据“走出去”企业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与阿尔及利亚、尼日利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津巴布韦、乌干达、塔吉克斯坦、埃塞俄比亚等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税收协定谈判。目前有些协定已经正式签署并生效执行。这些协定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在来源国征税的税率规定得较低。为了尽量减少我国企业在对方国家构成纳税义务的可能,在协定中将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构成常设机构的门槛设定得比较高。某些协定还列有税收饶让抵免规定,使得我国居民企业在东道国享受的税收优惠,能够视同已征税款抵免在我国的应缴税款。
    同时,为更好地向我国”走出去“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方便我国居民在境外投资活动中享受上述协定优惠,国家税务总局近期更新了《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表格式样,并将该式样通报给87个生效协定的缔约国。同时对有权签发居民身份证明的机关作了明确,使“走出去”的企业和个人,可以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国际税收的部门要求开具上述中国居民身份证明。
    税收协定在保护我国居民境外投资经营的合法权益方面作用明显。我国居民到境外从事投资经营,遇到因对方税务当局不遵守协定规定,导致被多征税或受到其他有关税收歧视待遇时,可以通过税收协定的相关协商程序予以解决。协商程序为纳税人提供了一条通过双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解决争端的机制。根据该机制,纳税人可以将东道国税务当局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行为反映到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视情况向对方税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为规范和帮助纳税人提起协商申请,有效解决涉税争议,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启动协商程序通常需要经过两个步骤。首先,投资者应将所受到的歧视待遇或不当征税措施的案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或地税局提出。大多数协定规定了提交案情的期限,为纳税人接到不当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的3年内。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并经过初步审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其次,如果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投资者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将通过信函或会谈等形式与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
    近年来,通过税收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我国已成功解决了数起税收争端,涉税数额从几十万欧元到上千万美元不等。但国际税务司有关负责人也提醒我国居民,在境外从事投资经营活动时要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税收协定不能解决因违法以及任何形式的偷逃税行为与东道国税务当局发生的税务纠纷。(邹国金  张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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