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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实施细则的新变化

(2008-12-19 16:36:21)
标签:

增值税

细则

变化

财经

分类: 税言税语

      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实施细则。新修订的三个税收实施细则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大家掌握,实施细则的新变化整理如下:

     一是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二是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

     三是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四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保证方案落实到位,在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对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

     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

    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

    三是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也作了相应些调整:

    一是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

    二是将现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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