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去会见念斌,发现念斌被换上了“紧铐”。
原来,今年以来,念斌多次向检察院提出书面材料,反映自己冤案情况,希望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彻查纠正冤案。念斌盼星星、盼月亮,盼望检察院赶紧来为自己申冤。孰料,念斌终于盼来了检察官,但检察官却不是为他“申冤纠错”的,而是以检查“死刑犯”的名义过来检查他身戴多年的枷锁够不够“紧”,经检查,检察官认为念斌的手铐“宽松”,要求看守所给念斌更换了非常紧的手铐。原来念斌的手腕可以在手铐内活动,上了“紧铐”以后,念斌的手腕在手铐里活动就受限,手腕上的皮肤会在手铐内侧摩擦。
“每次换衣服都非常痛苦,穿脱衣服时要把衣服从手铐的缝隙内穿过了再穿过去,过去手铐有一些空间,换衣服时疼痛就小一点,现在换了紧铐,更换薄衣服都很疼,要是换厚一点的衣服就穿不过去了”。念斌看着我,满脸的无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四章第七节“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的监督主要是防止看守所非法侵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以及“违法对在押人员使用械具或者禁闭的”。念斌案件是冤案,是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结果,全社会都在为念斌呼吁,尤其是念斌已经向检察机关提起控告,要求对侦查机关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但检察机关却以“执法检查”为由,将念斌的手铐铐的更紧,给念斌带来更大的痛苦,这样的做法符合最高检的这一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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