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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难,已经难了十二年,原以为新修订的《律师法》是一剂良药,实施了才发现那还是一个画在墙上的馅饼。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后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一规定正是针对《刑事诉讼法》实施多年以来始终未能解决的律师“会见难”等问题而颁布的。
2008年6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联合颁发了京司发【2008】108号通知,《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北京市律师会见规定)于2008年6月2日正式实施。关于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该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律师会见”。按照该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不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但却需要侦查机关在四十八小时内开具会见通知书,然后由律师会见室在不特定的时间内“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律师会见。
律师会见难,已经难了十二年,原以为修订后的《律师法》是一剂良药,实施了才发现那还是一个画在墙上的馅饼。
今天是《律师法》正式实施的第十天,上午我到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办理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在接待室,3091号警官让我们提交格式文书一、八、九、十九及律师证复印件,我们按照要求提交了之后,3091号警官告诉我们,你们回去等通知吧!什么时候“通知”你们会见,你们什么时候再来!
《律师法》“取消”了律师会见需要办案部门的“批准”,但取消“批准”以后的《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与“取消”“批准”之前却没有任何区别。“批准”换成了“通知”,真算得上是高明的“换汤不换药”!如果将2008年6月2日实施的北京市律师会见规定与1998年实施的两高四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高四部委规定)第11条规定原文进行比对,马上会发现北京市律师会见规定不仅没有实质变化,反而在“通知”律师会见的时间上还不如1998年两高四部委的规定。也就是说,1998年两高四部委规定所强调的是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而2008年的北京市律师会见规定强调的是48小时内制作通知书然后“通知并安排”律师会见。这个通知书之后的“通知”究竟要多长时间,恐怕没有人知道。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律师会见当事人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只需拿“三证”就可,即: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但这对律师来说至今仍然是一个理想。也许还是我们太心急了一些,毕竟《律师法》虽然修订了,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得到修改,法律的衔接还存在一定的技术问题。让我们再耐心一些,再努力一些,虽然道路曲折,但我们相信律师会见难等问题终将得到解决。因为这个世界每天都在向前进。
本文作者张燕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