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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华硕公司敲诈勒索罪黄静 |
分类: 品茗聊侃 |
近几年有关消费者利用商家产品瑕疵向生产厂家索取高额赔偿款的案件很多,消费者向商家索赔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敲诈勒索犯罪,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非常混乱:2005年个体户赵海发现一支冰激淋上沾有一块拖布布头,遂向食品公司提出索赔50万人民币的要求,后被公安机关逮捕;消费者吴某因怀疑月饼里有陈陷儿,要求月饼厂赔偿5000元,被警方逮捕;哈尔滨市南岗区两名公民多次从多家医院开出没有批准文号的药品向医院索要高额赔偿,被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起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黄静和周成宇因华硕电脑核心部件CPU使用了禁止在市场上流通的工程测试芯片,以向新闻媒体曝光为砝码,向华硕提出了高达5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的要求,因双方谈判未果,被华硕公司报警,黄、周二人被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以敲诈勒索罪羁押。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律专家认为他们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主要理由是:消费者向商家索要赔偿的金额远远超过了法律保护的范围,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而向媒体曝光本来是消费者维权的合法手段,但如果将此用来作为对方接受自己不合理要求的砝码时,就具有了要挟的性质,因此构成敲诈勒索罪。笔者认为这种说法经不住推敲。
根据《刑法》第274条所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司财物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消费者向商家提出高额惩罚性索赔,究竟是合法维权还是敲诈勒索罪行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
冰激淋中是否确实有拖布布头存在,医院是否真的销售了没有批准文号的药品,华硕公司的笔记本电脑是否存在着使用禁止使用的测试芯片的事实。如果这些基本事实真实,就不能简单将其认定为犯罪。如果基本事实不具备,当事人虚构或者故意制造出产品的“瑕疵”甚至故意制造事端,并借此提出高额索赔,则构成犯罪,例如以向牛奶中投毒敲诈牛奶制造商,开着别客、奔驰汽车在公路上故意“碰瓷儿”等行为,就是非常典型的敲着勒索犯罪。
2、
消费者提出索赔的要约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合同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消费者有权向商家索赔,并且索赔的理由正当具有法律依据,就不应当认定为犯罪。黄静、周成宇因购买的笔记本电脑中有商家使用的禁止使用的产品,对于商家的违约和侵权行为,法律赋予了他们提出赔偿的权利,因此,他们提出索赔的目的是合法的。至于有些法律专家提出的由于索赔数额超过了法律保护的范围所以构成敲诈勒索的观点,笔者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当商家构成违约或侵权后,赔偿多少数额才算是正当的,法律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双倍”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权益受侵害一方只能在“双倍”的范围内索赔,权益受侵害一方,可以向违约或侵权方提出一定数额的索赔要约,无论数额多少只要对方自愿接受,就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对方不接受,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不能说受侵害方提出了高额的索赔要约侵权方不承诺,要约人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数额不能成为判断敲诈勒索罪的标准,最重要的是要看提出索赔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3、
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并向商家索赔时,是否使用了合法的手段。如果消费者在与商家协商赔偿过程中,仅仅是通过口头或书面提出了一定数额的索赔要约,而没有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即使要约的数额超过了通常的标准,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消费者利用商家产品上的瑕疵,在向商家索赔过程中,采取骚扰、威胁、谩骂、人身攻击等及其恶劣的手段,强迫他人不得不接受其不合理的要求的情况下,则可能构成本罪。黄静、周成宇向华硕公司提出如果不接受索赔的金额,就将华硕使用测试用芯片的事件向媒体曝光,这种将某种非法行为向媒体曝光的做法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维权的一种手段,并不构成对商家的非法侵害,因此,向媒体曝光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的手段。
4、
任何犯罪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有些手段不当,但其行为本身对社会并不构成危害,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例如哈尔滨南岗区检察院起诉的两名公民以医院销售无批准文号药品向医院进行索赔的案件,虽然他们在索赔中,并非自己真实使用了该药品,而是利用医院卖假药的行为而故意购买该假药并医院索赔,其索赔手段虽然不当,但正由于他们的索赔行为,导致当地销售假药的医院谈起他们就变色,假药也从此在这些医院销声匿迹。这两名公民的手段和行为虽然不一定妥当,但他们的行为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当然不能认定为犯罪。
黄静、周成宇作为消费者或者买卖合同的一方,根据华硕公司的违约和侵权事实向华硕公司索赔,目的合法,其不接受索赔要求就向新闻媒体曝光的索赔“手段”也尚不构成非法,因此,黄、周二人不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消费者在维权索赔过程中被警方当作敲诈勒索犯罪进行处理,暴露出来我国刑法第274条关于敲诈勒索犯罪的定义不够清晰,致使执法机关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对该了事件是民事要约行为还是敲诈勒索行为分辨不清。因此有必要在适当的时机对该条刑法进行修改。
(本文作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法委员会副主任,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燕生)
案情回放:
华硕敲诈案
黄静购买了价值2万多元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后,刚开始使用便连坏了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朋友周成宇对黄静的电脑进行检测后,认定电脑的核心部件CPU(中央处理器)使用了禁止在市场流通的工程测试芯片(测试版CPU)。黄静、周成宇二人随后以向新闻媒体曝光此事作为谈判砝码,向华硕公司提出高达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