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城区长征大道与客家大道路口交警,知法犯法,还强迫将已经定性为机动车的摩托车、超标电动车等机动车驶入路口人行横道、长征大道的非机动车道,对于这种罔顾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的明显违法行为,我们该向哪里投诉,该由谁来处罚那些知法犯法的违法的交警?http://s6/middle/52f07039xa74d22ab1995&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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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城区长征大道是一条六车道的比较宽畅的大道,开通近十年以来,从来就没有堵塞过。但是从今年起,借交通整治之名,赣州交警招聘了数百名协警,长征大道与客家大道一个路口就有一个班(据观察至少5人)。本来,你这些交警、协警就应该管好的是交通违法违章,她们偏偏不管那些闯红灯、摩托车驾驶员不戴安全帽等真正的违法行为,而是孜孜不倦的将机动车赶去非机动车道和路口的人行横道,目前的人行横道和大道路面还高低不平,只有可供一辆摩托车通行的平地。赣州的电动车去年其中大部分被列为超标车,也已经按交警要求办了机动车临时牌照和机动车驾驶证,目前数量比较大。下班高峰,摩托车、超标电动车等机动车和行人、自行车等混杂在一条狭小的非机动车道尤其是那高低不平的人行横道,随时都可能出现擦刮等交通事故,那是非常不安全的。
说赣州交警违法,是因为2011年4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目前该路口的交通标识就是明显挂在上面有自行车和行人的非机动车道,摩托车、电动车现在被交警强迫、指使赶去,人行横道已经变为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混杂的道路,宽畅的大道就是不让属于机动车的摩托车、电动车行驶,根本不管不顾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也根本没有了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没有交通信号指示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内通行”的踪影。
我也问过在那里执勤的协警,明明知道你的交通指示牌是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为什么一定要把属于机动车的摩托车等赶去,她们解释是上级的指示。我就想,如果那些机动车在那里发生了交通事故,你那上级能负责吗?因为《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八条(二)款规定: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到时那罚款你上级会出吗?该罚款该由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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