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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检察官,你们想鼓励“醉驾”吗?

(2010-01-03 23:26:31)
标签:

法律

检察官

无期徒刑

故意犯罪

张明宝

南京

杂谈

分类: 热点问题

法官、检察官,你们想鼓励“醉驾”吗?

文/好得很0303(热血冷眼)

 

    昨天晚上,我跟老婆大人说,现在“醉驾”也没有什么事了,压死再多人都没有事,最多就无期徒刑,今后谁想杀人,只要喝醉酒,就可以得到法官、检察官的原谅。老婆大人马上驳斥我说,那是有钱人才能做到的,你今后只有努力赚钱,有本事的人是有钱的人,他们才能那样想问题,才有这种待遇。我听了真是无言以对。

    事情的起因是我昨天看到新闻,说6月30日晚,南京醉酒后驾驶别克轿车回家,车辆在长达1400余米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死者中另外还有一名孕妇腹中已成形的胎儿)的某建筑工程承包人张明宝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无期徒刑,而南京市检察院对张明宝案被害人家属的抗诉申请答复表示,张明宝被判无期徒刑,“于法有据,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南京市检察院有关人士从3点阐述了作出不予抗诉的理由:一是与恶意驾车撞人有别;二是醉酒时行为控制力减弱;三是主动赔偿有悔罪表现。

    我看到这种审判和不予抗诉的理由,已经感到法院、检察院在联手对这个案件进行抹平,就是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我就想请问法院、特别是检察院,你们是想鼓励“醉驾”吗?

    一是你能说张明宝不是恶意驾车撞人吗?按检察院有关人士分析,张明宝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其主观上并不希望和积极追求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与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比如开公交车故意撞人的南京公交司机王建强),张明宝犯罪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有所不同。因此,南京市中级法院在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张明宝定罪的前提下,以此为由对其从轻处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15日印发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张明宝就是自己直接驾车压死人的,怎么叫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呢?如果这样,今后就没有直接故意犯罪了。因为我就是拿枪支、刀具等杀死人,也不能怪我,是这枪支、刀具等工具在直接犯罪啊。说其主观上并不希望和积极追求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我更是不能苟同,那他明知已经喝醉了,为什么还要开车呢?在发现已经撞东西了,为什么不停车?张明宝是2006年5月份才领到驾照的,可是他自己都承认,他2003年就开始开车了,无证驾驶数年,而且张明宝名下3辆车共有80起违章,他早已经是一个惯犯,只是以前没有被抓到,或者没有出6月30日那么严重的交通事故罢了。什么叫主观上并不希望和积极追求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的东西能看到吗?他是一个惯犯、累犯不是积极追求?难道还是消极追求吗?已经造成5人死亡(应该算6人)、4人受伤后果还不严重吗?我不知道法官、检察官严重的标准,难道要50人、500人死亡才算严重吗?他一次致那么多人死伤,我认为甚至比故意撞人的南京公交司机王建强性质还更恶劣,危害性更大啊。

    二是醉酒时行为控制力减弱也能算减罪的理由吗?检察官说张明宝案发当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了381毫克/100毫升,远远超过了醉酒标准80毫克/100毫升,其行为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与正常人相比有所减弱,一审判决的此项对被告人张明宝从轻处罚的理由是成立的。依据就是最高院的该《意见》同时规定,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我听过太多人说过,酒醉心明。如果真的连控制力都没有了,那个人应该已经是快瘫了,应该连走路都不稳东倒西歪的了,这样的人是没有办法启动汽车的。张明宝在那么醉酒的情况下,能开车,并不能说他没有控制力,控制力与正常人相比有所减弱怎么能成为减罪的理由呢?如果这样,今后是不是发生交通事故了,我杀人了,只要我喝醉酒了,就可以减罪呢?同时我认为,最高院的《意见》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应该是酌情考虑,是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的才对啊。控制能力与正常人相比有所减弱,就可以减轻罪,而且是喝酒造成的,那真的太令人恐惧了。

    三是因为主动赔偿有悔罪表现就可以减罪吗?检方认为张明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东山街道代其向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垫付的赔偿款均表示认可,已返还部分垫付款项,并表示将进一步清理其债权,以继续偿还赔偿款,有悔罪表现,就可以减罪,就决定不予抗诉。这就是大部分人认为的,现在是犯罪也是有钱人才能犯得起的。我只要有钱赔一些,只要我认罪态度较好就可以不死,就可以减罪,今后谁敢惹我,我就杀了他。可以以钱抵罪,只苦了我等穷人了。罪就是罪,该怎么处罚就应该怎么处罚,如果附加其他因素,这个世界今后还有安宁太平吗?还有公平公正吗?报道说张明宝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宣判后,法庭内悲声一片!我认为不光是法庭内悲声一片,而应该是举国会悲声一片哦,只是很多人没有关注报道而已。报道说“撞死5个人都不判死刑,要怎么样才判死刑?”受害人家属显然不能接受这个判决,而我要说的是我们稍微会思考问题的人也是不能接受这个判决的,更何况检察院还决定不予抗诉。如果这样,我国的死刑还有必要存在吗?还不如取消算了。

    我今天又看到有报道,一度因高压打击而减少的“酒驾”行为,近期有重新抬头迹象。公安部的数据显示,11月份全国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数量比10月份增长23.1%。这能怪谁?要怪只能怪我们对处酒后驾驶的处罚太轻。1月21日,河南灵宝市司机王卫斌醉驾宝马连撞多人,造成6死6伤的惨剧,只被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6年半,开了轻判的先例;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判处“欺实马”的“5·7” 飙车案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一时间,舆论大哗;接着成都市中级法院对去年底发生的孙伟铭无证醉驾致4死1伤案作出判决,被告被判处死刑,可是二审改判无期徒刑,继续由重到轻。现在的张明宝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无期徒刑,仍然没有体现处罚的严厉。我在想,我国自古以来的“一命抵一命”、“杀人偿命”的古训恐怕都已经要改变了,应该是“有钱人一命抵数命甚至不要偿命”了。

    最后,我们必须问一问,法官、检察官,你们想鼓励“醉驾”吗?醉酒就可以杀人吗?

    新闻链接:南京检方拒绝醉驾致五死案受害者抗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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